夫妻婚内借条算数,借贷成立,必须还!

2018-11-26 13:59:4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夫妻婚内借条算数,借贷成立,必须还!
  借条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民事协议书中的一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也可能打借条。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那么,夫妻婚内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呢?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案例一:
  张某的女儿王某与于某在2013年5月份登记结婚。在婚前,于某为了个人上学、调动工作等原因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与于某在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第四、于某借张某共计5万元用于2011年之前于某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读书等费用,15年3月份起直至2018年3月份还清欠张某的借款。
  为了索要这笔欠款张某将于某告到了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立即付清借款5万元。在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部分借条作为证据之余,还提交了女儿王某与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数次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但张某提交的借条只能证明婚前3万元借款关系存在。
  于某则主张,自己为了达到与张某的女儿王某离婚的目的,才与原告之女达成了欠原告5万元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的欠款是对原告及其女儿的一种补偿。于某还认为,其中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原告之女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偿还。
  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证明了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3万元,婚后向张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但协议在未取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这笔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王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
  在时效期内,张某对王某的婚前借款3万元,可随时主张权利;王某婚后借款2万元,应为王、于二人的共同债务,张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共同主张权利。对于某要求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结婚期间,丈夫杨先生向妻子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开销,可没过多久两人闹起离婚,陈女士提出让杨先生归还欠款,但杨先生却迟迟不愿履行。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2016年8月7日,杨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出具一份借条。2017年,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男方欠女方债务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之后,杨先生一直未予归还。
  杨先生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双方收入均为共同收入,即使借条存在,也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且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胁迫所为,并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被胁迫书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词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难以确认杨先生在陈女士胁迫下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因此法院对杨先生的辩解不予采信,于是判决杨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法官提醒:
  法院普遍认为,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此,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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