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配偶有权拒绝偿还

2018-11-26 14:18:2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没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配偶有权拒绝偿还
  谭先生5年前创业开了家公司,一直处于不错状态的公司近两年一直在走下坡路,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谭先生先后赵亲戚朋友到处借钱,谭先生与张先生是多年朋友,为了帮助谭先生,张先生同意出借20万元帮谭先生渡过难关,借款当天谭先生给张先生签署了借条一张,并写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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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工作原因谭先生经常出差,一年在家的时间到不了两位数,谭先生的妻子顾女士是个事业单位的职工,一个人带着孩子,虽说辛苦,但是自己的钱还是够的,从来不向谭先生要钱。
  借款期限到了,谭先生的公司仍然没有太大起色,运营公司和养着员工就已经很困难了,张先生找过谭先生几次,碍于朋友关系,张先生起初并没有特别强硬,但是几个月又过去了,谭先生仍然拿不出钱,张先生一怒之下将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谭先生及妻子顾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家中收到传票的顾女士仿佛遭到了晴天霹雳,20万元的借款重担就这么砸在了顾女士身上,她找到谭先生,让其说明原因,谭先生只能如实告知,说自己的公司近两年经营的一直都不好,为了公司正常的运营,他私自向张先生借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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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当日,张先生与谭先生夫妇对簿公堂,要求谭先生夫妇共同还款。顾女士当场失声痛哭,称自己并不知道借款的事,而且借款她也没有见过,谭先生并没有将钱拿回家,她自己带着孩子生活都是靠自己辛苦上班的工资,谭先生从不拿钱回家。谭先生也称自己借钱是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不是为了生活所需,自己常年奔于工作,对家庭的照顾很少,妻子一个人维持着家很不容易,这笔债不应当由他的妻子承担。
  最终法院也是判决谭先生偿还借款,驳回了要求顾女士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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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贴士:
  谭先生借款时表明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顾女士能够以工资证明来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张先生认为需要二人共同还款,那么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