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21:5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6民初1188

原告:翟某,女,19889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伏某1,男,198410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翟某诉被告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保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被告伏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伏某2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及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到大学毕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伏某2。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因被告玩游戏不顾家庭生活,甚至夜不归宿,屡教不改,导致原告身心俱疲,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伏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如果女儿给我抚养,债务由我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伏某2。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陈述月收入4000元,被告陈述月收入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家庭琐事致夫妻间感情产生隔阂。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的抚养,原、被告都希望孩子归其抚养。为便于孩子成长,本院专门征求伏某2个人意见,伏某2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因此本院酌定原、被告婚生女伏某2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的抚养费为12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欠外债15万元未还,原告否认此事,因牵涉到案外人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如有,可另案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翟某与被告伏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伏某2由原告翟某抚养,被告伏某120184月起每月给付女儿伏某2抚养费1200元,直至伏某2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员  李保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