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33:0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23民初1066

原告:杨某,,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黄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2。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冲突不断,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沉迷赌博,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又与异性交往较密,双方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我们夫妻关系尚好。婚后原告在兰州工作,被告一直在家带孩子,夫妻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地步。我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同意离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其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200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平时应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照顾,理性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家庭矛盾,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书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