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的辩护

2018-11-14 15:00: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1、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4、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5、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6、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7、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江苏高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职务侵占或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说明

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8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n)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