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间期限及证据制度

2018-12-22 10:04:3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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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证据制度
  1、证据种类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注意:证据具有虚假性,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知识拓展:证据的“三性”
  (1)客观真实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主体、形式、内容、收集程序合法)
  2、证据的分类
  (1)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能够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目击案件的证人证言、犯罪现场的视频等。
  (2)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比如: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等。
  3、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高频考点★★
  (1)非法证据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瑕疵证据补正: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形式、内容、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1)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2)取证程序: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取证内容: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1)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则上收集原件。
  (2)原件收集有困难,可以收集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但是必须说明解释,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证人证言高频考点★
  (1)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注意:年幼能辨别是非可以作证)
  (3)重大刑事犯罪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③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7、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1)条件:
  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证据链:各证据与待证事实要形成证据链
  (3)零口供定案:
  ①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②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注意:“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