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2018-12-22 10:07:1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现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加班工资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我只要加班了,就应该享有加班工资,但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用就无法支持。
  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案件展示:
  贺某在甲公司处工作了三个月,后面因为贺某与公司管理人员存在矛盾而离职,离职后,贺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用。同时,贺某提供了工作日志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案件审判:
  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贺某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贺某所提供的工作记录主张其加班事实的存在,但其为手写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甲公司否认了贺某在工作期间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对于贺某加班工资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案件评析:
  加班工资的认定前提是加班事实,如果加班事实得以确认,则下一个步骤就是确定加班工资是否已经按照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因此,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本文重点阐述一下加班事实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执行的标准工时制度(除标准工时制度外,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两种),即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除此工作时间标准之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即可视为:“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这就可能涉及到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第二、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早于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或下班后主动留在办公室,但此种行为有时候并非用人单位的要求,劳动者在此期间也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宜,而是出于个人原因而留在办公室。比如:避免上下班高峰期,接送小孩子上下学,在办公室学习等等。如果是这种情形,即便是有考勤记录显示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也难以认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加班,劳动者都是不愿意的,但是有时工作无法完成,需要加班,可以向上级领导申请。而且现在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约定员工加班应该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如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即便客观上存在加班行为,其加班费的主张也难以得到主张。
  因此,如果劳动者想主张加班工资,每次加班建议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确认,保存好相关记录。当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用人单位的自认、试听资料、短信记录或电子邮件、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