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刑事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要点

2018-11-16 11:26:3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1]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信用卡
  本罪所指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虚假的身份证明
  所谓身份证明是指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能够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明。虚假的身份证明,一是指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比如假身份证、假军官证等等;二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真实身份证明,达到行为人目的之行为,比如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新信用卡的行为。
  (四)不构成本罪的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
  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需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故意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金融票证监管秩序,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
  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如果达到了追诉标准,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信用卡并达到追诉标准的,则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问题是伪造信用卡后,而持有、或者出售的,应当属于具有因果关系的牵连犯,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前者是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是指违反国家对信用的管理法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问题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购买为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后,又利用其实施诈骗活动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从一重罪处断,应当对行为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比如山东济宁市“张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被告张某在王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3人的身份证明到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3张,先后透支14余万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款,张某拒不还款。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处罚
  (一)本罪追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本罪的处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