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亮、万东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1 10:41:1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赣09刑初2

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亮,绰号“老六”,男,197462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1996830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510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512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6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江西省丰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进光,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丹,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东勇,绰号“客头”,男,1972229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樟树市。20167月因吸毒被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63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7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江西省丰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庆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亮、万东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庭后,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有必要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亮及其辩护人熊进光、周丹,被告人万东勇及其辩护人杨建平、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9月底至10月份,杜某1已经起诉收取了张某1已经起诉的毒资后,肖某已经起诉开车送被告人万东勇及杜某1前往陆某等待毒品。因毒品来源较为紧张,直至同年1019日,杜某1在陆某的出租屋内联系许某(已经起诉)购置了2公斤甲基苯丙胺,交到杨某已经起诉手上。次日,杜某1让杨某、万东勇开起亚K5车带毒品回樟树,其中1公斤甲基苯丙胺由万东勇带给张某1,另外1公斤甲基苯丙胺因陈某1已支付5万元毒资让肖某联系购买毒品,杨某在路过临江镇时交给了陈某1

2、20161026日晚,张某1在樟树银河大酒店1018房间与杜某1商议购置毒品一事后,向被告人王建亮提出借款一事。次日,王建亮准备好35万元人民币后将钱带至银河大酒店1325房间,交给张某1联系好来拿钱的人杨某。杨某与杜某1一起赶往广东,以56万元的总价通过许某从李某1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6公斤。同年1028日下午回到樟树后,杜某1按照约定通过肖某将6公斤甲基苯丙胺交给了陈某1,交代杨某将剩余10公斤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1。张某1在赶去樟树收取毒品的路上被抓获,侦查机关从准备交给张某1的起亚车上缴获疑似毒品10袋,净重9950.89克。经鉴定,该10袋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6.5%75.4%不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照片及吸毒工具等物;2、书证:人口信息、通讯记录、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1、肖某、杨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一审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证人杜某1、张某1、杨某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亮为贩毒分子提供毒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万东勇明知他人贩毒为其运输毒品,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建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借款35万元给张某1,放任张某1用借款去购买毒品。

被告人王建亮的辩护人提出:1、王建亮在与张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王建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王建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被告人万东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没有得到过好处,可能是自己犯了糊涂。

被告人万东勇的辩护人提出:1.万东勇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毒品,实施了帮助行为,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也没有获取利益,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万东勇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61026日晚,张某1在樟树银河大酒店1018房间与杜某1商议购置毒品一事后,向被告人王建亮提出借款一事。次日,王建亮准备好35万元人民币后将钱带至银河大酒店1325房间,交给张某1联系好来拿钱的人杨某。杨某与杜某1一起赶往广东,以56万元的总价通过许某从李某1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6公斤。同年1028日下午回到樟树后,杜某1按照约定通过肖某将6公斤甲基苯丙胺交给了陈某1,交代杨某将剩余10公斤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1。张某1在赶去樟树收取毒品的路上被抓获,侦查机关从准备交给张某1的起亚车上缴获疑似毒品10袋,净重9950.89克。经鉴定,该10袋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6.5%75.4%不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建亮人口信息证实:王建亮户籍信息。

2、广州市松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王建亮系被抓捕归案。

3、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1996830日,王建亮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州市白云区拘留所出具的《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王建亮因吸食冰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时间自2017510日至2017520日,2017512日因王建亮涉嫌刑事犯罪,解除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5、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1996)青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830日,王建亮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张某1、孙某系抓捕归案。

7、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调取的许某、张某1、孙某的《人口信息基本信息》等证实:许某、张某1、孙某的基本信息。

8、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和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涉案毒品疑似物照片证实:扣押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松洲派出所移交的王建亮所持有的吸毒工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小包、疑似麻果片剂1粒半、身份证和驾驶证各1张、电话卡2张、手机1部,银行卡若干张;其中,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小包,净重0.63克,疑似麻果片剂1粒半,净重0.12克。

9、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搜查杜某1在樟树京九商贸城租住处,提取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包,净重327.51克,提取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包,净重23.55克;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搜查杜某1使用的起亚汽车内提取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0包,净重9950.89克。

10、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购买毒品是20161026日下午,杜某1(财哥)和肖某(楼子)在银河酒店1325室,张某1(南昌佬)和一个朋友找到该房间,由张某1和杜某1谈买10公斤冰毒,每公斤3.5万元,每公斤佣金5000元。35万元是当天晚上杨某(猴子)去银河酒店找张某1拿的。20161026日晚拿了张某135万元后,杜某1、杨某、三把剑(该人是去广东打工)动身去广东,在樟树赣江大桥桥头,楼子又给了杜某122万元买毒品。之后杜某1在陆某向一个四川人用这些钱买了16公斤冰毒,20161028日下午在瑶瑶烟花爆竹店二楼把6公斤冰毒给了楼子,10公斤放在K5车上,准备要杨某送货给张某120161027日晚,杜某1在陆某联系上了四川人,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1002房间,杜某1给了四川人56万元,四川人从停车场的车子里提了16公斤冰毒给杜某1,杜某1拿货后就滴滴打车回了陆某的酒店,由杨某开着K5回到樟树。20161028日公安机关在起亚K5(杜某1借用张某1的车)上查获的10大袋冰毒(每袋1公斤)是杜某1帮张某1从广东购买的。张某1通过杨某给了35万元,并约定给杜某1每公斤5000元的佣金,用K5的车款(算7万元)抵扣,这次本来可以抵扣5万元。201610月初的时候,孙某找到杜某1,问杜某1要不要东西(毒品),杜某1说要,是孙某通过湖南人啊雄(真名不知道)找到了手机号为135××××7395的四川人,说这个人手中可以购买到毒品。201610月中旬(具体时间不记得),杜某1和孙某在东莞大朗帝豪酒店见到了这个四川人,当时四川人带了十克左右的冰毒作为样品,杜某1试了下觉得冰毒的质量不行,就没有要四川人的货。20161026日这次去了广东,杜某1又联系上了四川人,从四川人手中购买了16公斤冰毒。杜某1跟张某1谈去广东买货(冰毒)的时候,王建亮在场。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1026日晚20时许,杜某1安排杨某到樟树银河宾馆找张某1拿钱。在银河酒店1325房间,张某1对老六说,杨某是杜某1安排过来拿钱的。老六就给了杨某35万元现金。拿了钱后,杨某开车去接杜某1。杜某1从中拿了1万元还给了一个人。之后,杨某和杜某1开车接了何亚文,然后开车去陆某。到了吉安服务区附近,肖某把22万元钱给了杜某1。这样杜某1身上总共带了56万元现金。到了陆某后,在1028日凌晨34点,杨某被杜某1叫醒,开车到了佳利嘉酒店,杨某下车去买饮料,回来发现车后座脚垫上有两个纸箱。20161028日晚在公安控制交付下把前来提毒品的张某1抓获。当时K5上有装了东西的纸箱,里面是毒品。这些毒品是杜某1安排杨某送给张某1的。杨某从20169月开始,总共帮杜某1开了6次车去陆某,不清楚具体带了多少货。杨某清楚有货的次数有:2016101日去的那次,104日回来时发现带回的纸箱全是毒品;20161020日杨某和万东勇从陆某出发,带回6条货;20161028日带了16条货。杨某见过老六两次。一次是201610月中旬,杨某和杜某1、万东勇、肖某到陆某二哥的出租房,张某1带老六来了,去干什么不清楚,他们有事都是跟杜某1谈。第二次是20161026日凌晨,杜某1要杨某去樟树银河宾馆1018房间,当时杜某1、万东勇、张某1、老六在房间,晚上杜某1要杨某去张某1那里拿钱,杨某到1325房间,老六拿了一个纸袋给杨某,是35万,杨某看了一下就拿着离开了宾馆。

1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在姜某读书的时候认识了陈某12016年初,陈某1带肖某到丰城一个小区二楼拿了东西给罗某,肖某怀疑是冰毒。20168月肖某因吸毒被拘留。肖某通过一个叫东东的认识了杜某1,帮杜某1开车。肖某与杜某1接触一段时间后,肖某发现杜某1是贩卖毒品的。20161026日下午,在樟树京九商贸城杜某1租住的二楼房间内。肖某、杜某1、杨某、陈某14人商议合作贩卖毒品事宜。杜某1提议除去陈某1的本钱,贩毒利润由杜某1、陈某1两人平分。杜某1负责杨某工资,陈某1负责肖某工资。当晚肖某从陈某1处拿了22万元现金,在吉安服务区给了杜某1,杜某1叫肖某在遂川服务区等,由杜某1、杨某两人去陆某购买毒品。1027日早上,肖某又通过支付宝转了1万元给杜某11028日中午,杜某1、杨某到了遂川服务区,叫肖某先回樟树。到了樟树后,肖某联系上杜某1,并在京九商贸城出租房见到了杜某1,当时有6公斤毒品用白色封口袋装的,还有10公斤毒品放在一个纸箱里。肖某随后打电话要陈某1过来拿货。陈某1到了后,杜某1给陈某16公斤冰毒。20161026日下午,肖某陪杜某1到樟树银河酒店1325房(是从1018房续的),敲开门里面有万东勇和张某1、一个平头南昌男子。张某1和杜某1讲了会话,具体讲什么不清楚。之后,肖某、杜某1就离开了。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1025日,张某1介绍老六向杜某1买冰毒,老六给了杜某1派来的杨某35万用于买毒品。大概20161025日左右,财哥要张某1去樟树银河宾馆1018号房间,张某1、老六还有万东勇就来到银河宾馆1018号房间,接着老六就和财哥开始聊天,这天老六和财哥一直没有谈好。第二天,老六打电话给张某1,要张某1到樟树市银河宾馆1325号房间来,张某1来到1325号房间后看到财哥和搂子已经在房间了,财哥又要张某1去找王兵,张某1离开银河宾馆1325号房间大概2小时左右,猴子打电话给张某1,猴子在电话里说财哥要张某1去拿钱,张某1叫猴子去拿钱,猴子说不知道那间房间,还说在银河宾馆楼下等张某1。后来张某1就跟猴子一起去了银河宾馆1325号房间,当时老六在房间上厕所,老六的一个朋友坐在房间里,老六从厕所出来后就从装衣服的口袋里拿了35万元钱给猴子,35万元钱是10万一捆的,老六给猴子钱的时候还说了一句这是35万元钱,你拿着,猴子拿到钱就离开房间的。老六不是向猴子购买毒品,是向财哥购买毒品,是张某1介绍老六认识财哥的。介绍老六过去也是想从财哥手里拿到货,当时张某1跟老六说了,财哥这个人不可靠。因为老六很想要货指冰毒,我就把老六介绍给财哥了,老六就向财哥要了35万元的货,张某1不清楚老六和财哥谈的怎么样。后来是猴子过来拿的那35万元的钱,老六把钱给财哥后,财哥一直没有发货给老六,老六也感觉受骗了,张某1也几次向财哥要货,但财哥要张某1去向王兵音要钱。王兵要了财哥货后,因为货的质量不好只给财哥一部分的钱,所以财哥要张某1去向王兵音要钱。20161028日晚18时许,张某1接到猴子打来的电话,猴子在电话里告诉张某1回樟树了。张某1就往樟树赶,在樟树市下高速的时候,张某1接到老六电话,老六问张某1在哪里,张某1告诉老六具体的位置,接着老六就说跟张某1一起去找猴子,快到樟树市大码头的时候,老六在电话里跟张某1说己经看到张某1的车子了,而且就跟在张某1车子后面。猴子又打电话给张某1,说车子轮胎坏了,要千斤顶,张某1说没有,张某1告诉猴子,后面老六的车上有,接着张某1就被公安机关的人员抓获。

张某1和杜某1之间有很多资金转账,但不全是毒资,只有这个10公斤的冰毒是事实。20161025日,杜某1要买张某1的起亚车。王建亮是做毒品生意的,张某1介绍王建亮向杜某1买毒品,当时谈买毒品的事情的时候,杨某,杜某1,万东勇,张某1,王建亮都在银河宾馆房间里。第二天,王建亮换了个房间,和杜某1单独谈了2个多小时。王建亮不信任杜某1,打电话要张某1去房间,王建亮当着张某1的面拿了35万给杜某1的马仔(杨某)。张某1回了南昌,王建亮在樟树等毒品。1028日,张某1打电话给杨某,知道杨某回樟树了,张某1从南昌过来取毒品的路上被抓获了。35万至少买8公斤冰毒,一般是每公斤4.5万。

1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8月份,啊梅来到了陆某说自己没钱了,要许某联系点毒品卖给啊梅,后来,啊梅带杜某2来到陆某找许某,要做几单冰毒生意,许某于是答应了啊梅。20168月份,啊梅带杜某2(杜某1)来到陆某,入住陆某丽景半岛酒店。许某第一次在丽景半岛酒店见到了杜某2。在酒店房间,许某和杜某2谈毒品价格,当时啊梅也在场,谈好冰毒价格是每公斤25500元。第二天晚上,许某和杜某2二人打的士来到了陆某甲子,在一家旅馆见到了李某1,许某把125000元交给了李某1。过了一二天,李某1叫人把5公斤冰毒送到陆某汽车站,许某在那儿接的货。接到货后许某打电话给啊梅,说东西到了,之后杜某2开车来了,许某在东海大道把东西交给了杜某2,许某挣了2500元。许某听杜某2讲,啊梅每介绍一条货,杜某2要给啊梅4000元。20168月份,阿梅带杜某2到陆某,这次许某卖给杜某2六条还是七条冰毒,价格还是25500元一条,杜某2给的是现金,许某每条还是赚500元。20161027日杜某2和猴子、一个高高的男子30上下、何某女的,樟树人,20多岁四个人开了东风起亚来了陆某,这次来之前,杜某2打了许某电话,说杜某2会过来。来了之后,许某和杜某2在金驿花园和杜某2见面了,猴子和一个高高的男子也和许某见了面。杜某2在出租房的客厅给了许某20万元钱,后又陆续给了好几笔钱,总共给了五六十万。许某之后联系了李某1,许某去了趟甲子镇,见到李某1之后,把钱交给李某1l028凌晨,李某1打电话给许某说来送货了,许某约好了在嘉里佳酒店附近交易。货是用白色蛇皮袋装的,里面用白色塑料袋装的,1个袋子1公斤,共16袋。许某马上打电话给杜某2,说东西到了。杜某2一下子就开车来了,许某在嘉里佳酒店附近把毒品给了杜某2

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认识杜某1,绰号叫财哥,是20167月份认识的,之后发展为情人,9月份分手。20168月份的时候,杜某1说工厂亏损,发不出工资,问孙某认不认识贩卖毒品的人,孙某说认识一个陆某叫二哥的人,然后孙某就介绍杜某1和这个二哥接上头了。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肖某告诉陈某1认识贩卖毒品的杜某1,邀请陈某1共同出资30万元与杜某1合伙贩毒。20161026日晚,肖某出资4万元,陈某1出资18万元,共22万元由肖某给了杜某1进货。1028日,杜某1在住处通过肖某交给陈某16公斤冰毒(4.4万元公斤)。后罗某向陈某1买毒品,陈某1送货到罗某家时,在罗某家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1026日,陈某14.5万元价格卖给罗某1公斤冰毒。这些冰毒是通过肖某以4.4万元从杜某1手中购得。

1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王建亮在广州被抓获时,在酒店随身携带有疑似毒品的晶体及吸毒用的工具。

1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王建亮尿液采用检测试纸进行测试,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

19、辨认笔录

1)王建亮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王建亮辨认,王建亮指认2号照片为万东勇。

2)王建亮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王建亮辨认,王建亮指认5号照片为财哥,即杜某1

3)王建亮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王建亮辨认,王建亮指认2号照片为张某1

4)王建亮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王建亮辨认,王建亮指认10号照片上的人是在银河宾馆1325房间提走35万元的人,即杨某。

5)杜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杜某1辨认,杜某1指认3号照片上的人是在银河宾馆张某1带来的朋友,即王建亮,外号老六。

6)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杨某辨认,杨某指认10号照片的人是在银河宾馆拿35万元给杨某的人,即王建亮。

7)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张某1辨认,张某1指认9号照片为老六,即王建亮。

20、王建亮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建亮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21、王建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建亮通过微信与微信号为“善始善终”及“心存感恩LOuey!”等2人交谈毒品交易和枪弹交易等事项。

22、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调取的银河宾馆20161025日至20161026日宾客入住1018房间与1325房间信息和监控录像情况说明证实:王建亮、万东勇、杜某1、张某1、杨某、肖某等人20161025日至20161026日期间进出过银河宾馆1018房间与1325房间,并在房间内停留。

23、王建亮电话号码及通话记录证实:10月26王建亮与张某1及张某2的通话情况。

24、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赣省)公司鉴化字[2016]0128号证实: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嫌疑人李某2、陈某2、罗某、李某3、陈某1、杜某1等人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司)鉴(化)字【20171355号证实:2017510日在广州白云增槎路曼国酒店7028房间抓获王建亮,从其处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6、被告人王建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1026日凌晨张某1打电话给王建亮,王建亮到樟树银河宾馆1018房间,后来换到1325房间。张某1跟王建亮说财哥要去陆某那边买冰毒,但陆某那边冰毒很紧张,要拿现金才买得到。张某1没钱,张某1问王建亮有没有钱,要40多万。王建亮说这么晚搞不到钱。当时房间里有财哥、万东勇,还有一个高个子的人。王建亮听到他们商量要多久能从陆某带冰毒回来。张某1向王建亮借钱,算一天三分的利息给王建亮。后来王建亮在丰城市梅林高速服务区向陈伟(音)借了35万给张某1买毒品,20161026日下午王建亮拿到钱后,当时张某1不在房间,财哥、高个子男子和王建亮的一个朋友在。王建亮进房间就问张某1在哪里,当时那个高个子想拿钱,王建亮没给。过了一会财哥和高个子离开了,他们离开后王建亮就打电话给张某1,没过多久张某1就带了一个矮矮瘦瘦的男子过来,王建亮把钱放在房间的圆桌上,对张某1说没有40万,只有35万。张某1没说什么,矮瘦男子拿钱走了。矮瘦男子没有打借条。201610月张某1要王建亮一起去广东陆某,王建亮开车。到达陆某以后,入住的宾馆是财哥先开好的,王建亮还到了财哥租住房,看到那个在1026日要拿钱走,王建亮没同意的高个男子。当时在财哥的出租房里,他们都在吸毒,王建亮也吸了毒。从白云区增槎路曼国际酒店7028房间搜出的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王建亮的。在赣A×××××丰田小汽车上搜出的吸毒工具和赣C×××××的车牌都是王建亮的。王建亮的微信昵称“1+1=2”,还有一个是“绝对”。王建亮用过手机号码132××××85512017.1-2月份取消了。

(二)20169月底至10月份,杜某1收取了张某1的毒资后,肖某开车送被告人万东勇及杜某1前往陆某等待毒品。因毒品来源较为紧张,直至同年1019日,杜某1在陆某的出租屋内联系许某购置了2公斤甲基苯丙胺,交到杨某手上。次日,杜某1让杨某、万东勇开起亚K5车带毒品回樟树,因陈某1已支付5万元毒资让肖某联系购买毒品,杨某在路过临江镇时交给陈某11公斤毒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万东勇的人口信息证实:万东勇户籍信息。

2、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万东勇系被抓捕归案。

3、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万东勇于20167月因吸毒被广东河源警方行政拘留。

4、樟树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2016726日,万东勇因滥用甲基苯丙胺被源城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行政拘留。

5、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万东勇的手机三台。

6、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给了杜某114万买毒品,安排万东勇跟着杜某1到陆某,杜某1、万东勇和肖某先到陆某,万东勇是帮张某1拿毒品的。张某1一直没有拿到毒品,就和杨某一起来陆某,路上还出了车祸。张某1为了自身安全,不想带毒品回樟树,就让万东勇帮忙带货。20161010日,杜某1联系许某购买了2公斤冰毒,由许某送到杜某1在陆某的出租屋。当时陈某12公斤冰毒,张某1也要2公斤冰毒,杜某1安排杨某给陈某11公斤冰毒,要万东勇带1公斤冰毒给张某1。万东勇和杨某打车到白云仔服务区,万东勇和杨某开K5车带这毒品回樟树。万东勇应该把毒品给了张某1,张某1没有向杜某1吵着要毒品。杜某1认识万东勇很多年,万东勇开半挂车,杜某1开物流公司。杜某12009年开始吸毒。20169月,杜某1开始帮别人介绍买毒品,万东勇经常找杜某1拿毒品去吸毒。张某1出狱后,万东勇介绍张某1认识杜某1,杜某1帮张某1买毒品。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通过万东勇认识财哥。万东勇认识财哥很多年,万东勇告诉张某1说财哥手里有很多冰毒。20168月张某16万元购买了一辆起亚K59月份万东勇把车开走归杜某1使用,杜某1答应该车算7万元,之后一直没给。20169月的时候,财哥打电话给张某1说有一批便宜的货指冰毒)问张某1要不要,张某1说要。接着张某1就带着55千元钱来到财哥位于樟树市阳光小区的出租屋内。张某1进门后就看到财哥一个人在里面,张某1进去后财哥就问张某1带了多少钱,张某1说带了2-3万元钱,财哥说2-3万元钱有什么用,张某1说要多少钱,财哥说最起码要5-6万元钱,张某1就把身上所有的钱给了财哥,总共55千元,用一个布袋子给财哥的。张某1还跟财哥说自己是吸毒的,要求要好的货,财哥说没关系,这批货很好,要张某11小时等财哥电话过来拿货,就这样张某1离开了。张某1离开后,过了1小时多财哥还没有来电话,张某1就打电话给财哥,财哥说这批货不好,要张某1等,等到现在财哥也没有给张某1货。张某1当时想的是自己吸一点,有人要买就卖出一点去。20161018日、19日的时候,张某1和杨某开车去陆某找杜某1拿卖车的钱,路上出了车祸。万东勇来接张某1和杨某去陆某。张某1到陆某以后和杜某1一起去东莞,杜某1找朋友借钱还张某1,但是没有拿到钱。杜某1就把张某1送到白云仔服务区,杨某和万东勇是打车到白云仔服务区。杜某1把起亚K5车给杨某和万东勇,要杨某和万东勇开车回樟树。当时张某1没有和杨某等人说话,不知道杨某和万东勇要回樟树。张某1是一个人回樟树的,然后回南昌。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是20169月开始给杜某1开车。201610月份的时候,杨某开车带张某1一起去陆某的路上出了车祸,后来万东勇开K5车来接杨某和张某1去了杜某1在陆某租住的房间,万东勇和肖某也在出租屋里。当天晚上,许某拿了蛇皮袋过来,杨某打开看了,里面用黑色塑料袋装了冰毒,冰毒还用了白色塑封带包装,共有2个白色塑封带,1公斤冰毒装1个白色塑封带,万东勇和肖某都在场看了。许某把袋子房子客厅的桌子上。杜某1打电话要杨某和万东勇一起把东西带回樟树,1公斤交给陈某11公斤交给张某1。杨某和万东勇开车到了白云仔服务区与杜某1换车,把装毒品的包放在车的后座上,万东勇知道这次要和杨某一起带2公斤毒品回樟树。杨某和万东勇开车到樟树临江的时候送了1包毒品给陈某1,万东勇看到了杨某送毒品给陈某1的整个过程。然后杨某和万东勇开车到樟树京九商贸城天桥下,万东勇下车带走了另外1公斤毒品,由万东勇交给张某1。杨某欠了杜某1钱,所以帮杜某1送货。万东勇比杨某更早跟着杜某1搞毒品。

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1010日前后几天,杨某带张某1到了陆某,张某1带了10多万向杜某1买了冰毒。20161010日左右杜某1带着肖某、万东勇一起到陆某,杜某1要猴子、万东勇一起带着从东莞买的冰毒回樟树,包括肖某要的一条冰毒给陈某1的。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9月份我卖了两次冰毒给杜某2,每次数量在七八条左右。10月初,杜某2和啊梅分手了,杜某2带小弟来陆某,杜某2的一个高高瘦瘦的朋友也到了陆某。在金驿花园杜某2租住的房子里,许某看到他那个高高瘦瘦的朋友在吸麻果,怕被发现还骂了他。杜某2叫许某让高高瘦瘦的朋友也带点冰毒回去,后来许某联系了李某1,向李某1购买了2条冰毒,价格是36000元,许某卖一条冰毒挣500元。

11、辨认笔录

1)万东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万东勇辨认,万东勇指认3号照片为杜某1

2)万东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万东勇辨认,万东勇指认2号照片为猴子,即杨某。

3)万东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万东勇辨认,万东勇指认4号照片为楼子,即肖某。

4)万东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万东勇辨认,万东勇指认10号照片为老六,即王建亮。

5)万东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万东勇辨认,万东勇指认8号照片为陆某的胖男子,即许某。

6)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杨某辨认,杨某指认8号照片为万东勇。

7)肖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将1-10号照片拿给肖某辨认,肖某指认8号照片为咔佬,即万东勇。

12、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调取的万东勇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万东勇201610月至201611月的电话通话情况。

13、被告人万东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万东勇和张某1是老表关系。大概是10月份的时候,万东勇、杜某1、楼子三个人开起亚K5车去的,到陆某后就住在杜某1的出租房。到陆某没几天,猴子、张某1陆续到了陆某出租房,后来猴子、张某1又陆续离开。几天后,张某1和猴子来陆某的路上出了车祸,楼子去接他们,但没接到。后面是万东勇去接他们到杜某1的出租房,中途和杜某1碰了面,然后杜某1带着猴子走了。我们到后楼子在房间里面,进去后没多久猴子和杜某1就回来了,我们就在房间里面吸毒,当时我们吸食的冰毒就摆放在客厅的茶几上,一个胖胖的陆某本地男子来后还骂我们吃了麻果,搞得房间里有味道。后来杜某1开着车带张某1去广东东莞。到晚上,那个胖胖的陆某本地男子带着一个纸箱子来到出租房,来后就和猴子聊天,把纸箱子给了猴子就离开了。当天晚上猴子说要万东勇跟猴子一起回去,拿了个包给万东勇,猴子自己带着个包。接着猴子和万东勇就打了个车到白云仔服务区,发现杜某1和张某1也在,接着万东勇和猴子就把包放在起亚车后座上,猴子就开着起亚车带万东勇离开。路上是轮流开车的,快到樟树临江镇的时候,猴子打了个电话说了句快到临江镇。万东勇和猴子到临江镇的一个圆盘旁边的路上,猴子把车停下,有个中年男子走过来和猴子聊了下,聊完后猴子从车后座的包里拿东西给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拿了东西就走了。接着万东勇和猴子开车来到樟树市京九商贸城,万东勇拿着自己的包到租住的地方睡觉,车上还有2个包。万东勇第二次去陆某回来后没过几天杜某1就回来了,然后万东勇就在杜某1住的阳光小区吸毒。万东勇在杜某1家客厅壁橱上看到5大包冰毒,这个时候万东勇就知道杜某1的确是贩毒的。万东勇刚和杜某1认识不久,就听别的吸毒人员说杜某1在广东贩毒。和杜某1在一起吸毒的时候,杜某1经常拿出比较多的毒品来吸食,还有杜某1突然开部宝马车,有人说杜某1贩毒。杜某15大包冰毒是用白色封口袋装的,应该是从陆某买的,不知道杜某1卖去哪里了,因为那5大包和平时吸的冰毒是一样的。

万东勇在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万东勇和杨某于20171020日开车从广东带2公斤毒品回樟树的事实没有异议,万东勇知道车上带了2公斤毒品。万东勇称没有得到过好处,可能是犯了糊涂。

关于被告人王建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建亮在与张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建亮明知张某1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仍同意借款,且张某1也确实将该借款用于贩卖毒品9950.89克。其借款行为实际上是为张某1贩卖毒品提供毒资,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王建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起帮助作用,属从犯。故其提出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建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建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张某1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约10公斤毒品,但在交易前被抓获,其行为应属犯罪未遂。王建亮明知张某1的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仍同意借款,应与张某1构成共同犯罪,也应以犯罪未遂论处。故其提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建亮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和证据相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建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建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和证据相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万东勇的辩护人提出万东勇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毒品,实施了帮助行为,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也没有获取利益,没有将毒品转交张某1,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万东勇明知是毒品,与杨某共同驾驶起亚K5车将2公斤毒品从广东境内运送到江西樟树境内,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与杨某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万东勇的辩护人提出万东勇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亮明知张某1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仍提供毒资,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建亮为张某1贩卖毒品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王建亮提供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1该次贩卖毒品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王建亮的行为也属犯罪未遂,对王建亮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建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王建亮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东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万东勇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万东勇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万东勇犯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万东勇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控,根据被告人王建亮、万东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512日起至20275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万东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63日起至20276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相关吸毒工具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长  胡圣华

人民陪审员  王林风

人民陪审员  熊俊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雪薇书记员  袁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