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有权利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018-10-01 08:46:5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例:小齐于20091123日到D公司工作,担任风险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小齐在和D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201021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430日,D公司通知小齐称,因小齐尚在试用期间,服务时间有限,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所以公司同意免除小齐关于竞业限制的义务。201054日,小齐复函D公司,认为D公司没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合同的权利,坚持要求D公司支付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D公司予以拒绝,小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D公司已于2010430日明确免除了小齐的竞业限制义务,对小齐的就业权利并无不利,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在该义务解除之前,小齐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D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小齐2010211日至4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对于小齐主张的补偿金中合理的数额,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受限而课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义务,劳动者取得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自身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亦有权放弃。根据竞业限制的权利性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竞业限制期满前决定是否放弃竞业限制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放弃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创业的准备期,但是对于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放弃或解除通知之前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也享有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官建议

秉承诚实守信,减少双方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平等诚信的基础建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依法依约履行协议约定,否则违约一方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积极履行补偿义务,享受对等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需要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后用人单位才能享受对等的权利。

员工自觉履行义务,以防出现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如果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予以解除,劳动者应作出明确的解除行为,而不能在未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自行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风险。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孙霜悦 赵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