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是否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18-10-01 08:47:1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例:小王于2008714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机械组工程副经理,并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小王于2014111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入职了C公司。B公司于201411月至20159月期间按照每月6755元的标准向小王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201510月以小王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主张小王入职的C公司与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B公司要求小王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小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和C公司在工商注册信息中的营业范围存在重合,均属于新能源汽车行业,两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小王入职与B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入职C公司的行为会对B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危害,所以小王应当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同时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若约定金额过高,法院可以依法对金额进行调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劳动者即便支付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对等义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