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江苏工伤赔偿总表

2018-10-03 11:36:1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现行江苏工伤赔偿总表

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支付单位

医疗费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天30元

单位支付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单位支付

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性治疗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单位支付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支付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级

27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90%

无

无

二级

25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5%

三级

23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0%

四级

21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5%

五、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五级

18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0%

20万

9.5万

六级

16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60%

16万

8.5万

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级

13月本人工资

无

12万

4.5万

八级

11月本人工资

8万

3.5万

九级

9月本人工资

5万

2.5万

十级

7月本人工资

3万

1.5万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 配偶每月40%
②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备注: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