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员工岗位:合法、合情、合理

2018-10-04 10:04:1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张晓晓在公司任财务部经理职务,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受到领导表扬。但是有一次因为公司电脑故障原因有一些重要财务数据丢失了,事发后公司领导怪罪下来,将全部的责任都推给了张晓晓,将她的职位由原来的经理岗位调整为助理岗位,工资也从之前的每月2万元大幅降至了每月2000元。
  张晓晓心里非常委屈,觉得工作出了差错,自己也很着急,事后也一直在想办法进行补救。再说电脑出了故障是谁也没有料到的事,之前公司也从来没有要求自己对所有数据资料进行备份,现在工作出了差错就让自己来当“背锅侠”。
  张晓晓心里非常不服气但又觉得“人在屋檐下,哪有不低头”的,于是就跟自己的好闺蜜王畅畅吐苦水。王畅畅也非常同情晓晓的遭遇,可是也没有什么好主意,正好王畅畅最近在收听《劳法官微讲堂》栏目,于是就想让劳法官帮着张晓晓出出主意,看一下劳法官都有什么建议。
  一、劳法官,公司能否擅自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呢?
  劳动者入职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擅自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劳动者生病,病休回来后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取消了,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和劳动者重新协商确定新的工作岗位的。
  二、劳法官,那就是说,原来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果确实需要调整也要重新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变更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内容啊?如果用人单位和我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运营的具体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劳动者岂不又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了么?
  对前一个问题,你的理解是基本正确的,不愧是《劳法官微讲堂》的忠实粉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客观情况的变化确实需要重新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和普通民事合同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毕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其实法律也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调岗权的。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调岗权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情形一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是可以主动给劳动者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的;情形二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也是可以给劳动者进行岗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单方面再次给劳动者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情形三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而面临经济性裁员之前,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单方面变更一次劳动合同,其中当然包括变更岗位了。
  那么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外,你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了。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必然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为所欲为,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的时候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第一、目的的正当性,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薪资相当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与调整前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第三、调整岗位也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能假借调岗之名搞打击报复。
  总之,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的时候,不仅需要满足合法性的要求,有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要按合同的约定,没有合同的约定则要和劳动者协商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在满足合法性的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合理性的原则要求。
  三、劳法官,这样我就再也不用担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那我想问问我的朋友张晓晓遇到的这个调岗的问题该怎么办呢?如果她去法院诉讼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调岗的情形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原工作岗位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调岗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
  四、劳法官,如果我原来从事的工作岗位已经有其他人干了,我还能重新回去工作么?
  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因为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安排仍然是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行为,如果法院审查后,发现确实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一般会对劳动者说明情况,引导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等其他权利,如果劳动者实在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那只能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具体的岗位安排还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为好。

  作者:王辉 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