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8-10-19 08:38:5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关于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的保险待遇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虽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缴费由社保部门核定征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也应由社保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因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此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本人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的差额以确定损失数额。
  本案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8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35.86元/月,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却按2541.67元/月的标准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造成了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现原告因工伤致残五级,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被告应依法承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26895.42元【(4035.86元-2541.67)元/月×18个月】。
  综上,用人单位降低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造成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