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新变化

2021-02-03 13:35:1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998年施行的“执行工作规定”司法解释,终于在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法条大家伙,共有79条,主要变化有:
  1、可执行的法律文书,新增“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其实不用说,实务早已这样做。
  2、财产保全裁定,旧规定是由“审判庭”负责执行,现明确由“执行局”实施,审执分离原则,实务早已这样做。
  3、执行时出示工作证件即可,没有了“执行公务证”,旧规定是要由最高院统一制发,易引发争议,之前人民群众要求经办法官提供,没有的话,那就违规的问题,现在已不存在这个困惑。
  4、执行立案,取消审查“是否法定期限内提出”,类似诉讼时效一样,立案时不查,到时看对方是否提出异议意见再说。
  5、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明确委托书应新增“期限”。
  6、执行立案后原先是“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现改为“10日内”,考虑到实际情况,给多点法官工作时间。
  7、判决原物的执行(包括执行回转),毁损灭失的(即不可能执行下去),先协议折价赔偿,协议不成,终结执行,让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例如,离婚案判决返还钻石戒指,如不能执行的,只能另案起诉赔偿,旧规定是可以按原价值强制执行其他财产,现转为另诉实体审理,目的确保公平公正处理。
  8、执行结案的方式,新增“终本”“销案”“驳回申请”,删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让执行局有主动客观判断权,不再受制于双方当事人。
  9、法院通知银行协执,旧规定要附上“生效法律文书”,新规定删除,法院让你配合,银行你就要配合,不要啰嗦。
  10、新规定,基本全部删除“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章节,因为已有其他司法解释规定,无须重复。
  11、其他的,细微调整,例如法律引用的改变、公民改为自然人等,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