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证据的彩礼返还不了

2018-12-27 21:08:4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此文2018年12月14日刊载于《江苏法制报》
  作者孙成艺钱俊华
  情侣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可一旦分手,因经济纠纷等对簿公堂屡见不鲜。日前,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小李和小张本是同事,2015年上半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两人分手。小张提出诉讼,要求小李归还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所赠与的戒指、镯子、项链、耳钉四样首饰,及订婚时给的彩礼5.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与小李恋爱期间,小张送给小李戒指、镯子、项链、耳钉四样首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小张提出自己在2017年分三次取款5.8万元,却不能证明该5.8万元是交付小李的彩礼。最终,依法判决小李返还小张戒指、镯子、项链、耳钉四样首饰,小张主张的返还5.8万元彩礼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