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余万元豪车手续齐全,可为什么上不了牌?

2018-12-27 21:06:5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此文2018年12月20日刊载于《扬子晚报》
  作者孙成艺徐晓东
  70余万元的车手续齐全,可为什么上不了牌?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豪车难上牌”纠纷案。
  2018年8月6日,原告奚某向被告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越野车一辆,车辆价款70万元,双方签订《新车买卖合同》一份。奚某于当日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包括车价款、代办牌照服务费等共计72万元后提车。但因被告未能同时交付海关进口证明等随车文件,致使该车未能顺利上牌。原告认为被告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被告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系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海关迟迟未将上述材料提供给被告,并非被告恶意扣押或拒不提供;且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日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代步车使用协议》,由被告提供与原告所购车辆同型的代步车一辆,表明原告同意其所购车辆暂时无法上牌、使用代步车的处理方案。
  诉讼期间,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发函通知海关进口证明等文件已到店,要求原告前去领取并办理上牌事项,原告对此却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向原告交车时未能同时交付海关进口证明等随车文件,存在过失,但这并不是汽车销售公司恶意的行为。且被告通过提供代步车的方式予以弥补,原告对此也表示接受。现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存在合同的依据,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奚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已至被告处领取海关进口证明等随车文件,并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新车买卖合同》、《代步车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并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同时提醒公众,购车时尽量约定相关销售资料齐全,以及时上牌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