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风险及防范有关问题

2019-04-03 12:44:0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王志涛律师
  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销售合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合同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销售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大家解读销售合同风险及防范有关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及风险防范
  产品质量是合同中的特别重要条款,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产品质量约定不准确会给以后产品的验收,以及货款的催收等带来麻烦。
  关于这个问题,王志涛律师认为首先是要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质量使用的标准,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作为卖方应约定产品在检验时发现问题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进行反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异议期则视为产品合格。作为买方,应留取5%—10%的质量保证金,并且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而不要等到卖方索要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此时提出的对抗性就大大降低)。
  价款支付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买卖合同中,有的对价款的支付约定不清晰,王志涛律师表示这种同时拖欠货款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导致企业的资金被无偿占用。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应明确价款支付的准确时间,作为买家应尽量用先收货再付款的方式。而作为卖方则尽量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当然比较折中的办法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降低彼此的风险。一定要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合同总额的10%或者更多的违约金。同时对一些大件的单件产品,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到80%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条对于卖方特别重要,因为在买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基于物权而请求返还,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还避免了买方因经营困难导致第三方将卖方出卖的货物查封。
  货物交付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交付不规范的情形。王志涛律师表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货物没有交接(付)的记录情况。有的虽然有交付的记录,但接受对象存在重大瑕疵,接受主体不合法。比如送货单上仅有接收方的一个“库管员”的签收,而没有合同鉴定人签收,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更没有加盖买方的公章。一旦库管员“失踪”,则卖方难以主张其权利。
  关于这种问题,王志涛律师认为,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通常这几种人均可以作为买方的代表进行签收。1.买方的法定代表人,2.合同上的签字人,3.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4.持有买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二是不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库管员,如果确要交给库管员,应及时将送货单交买方法人代表或财务确认或者加盖买方公司公章。三是在交货时可以将交接的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证明交货行为。四是在要求支付货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便佐证交付行为。
  违约责任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虽然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了,但是王志涛律师仍然要说有的买卖合同完全没有违约条款,有的虽然有违约条款,但也仅仅是笼统的一个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有涉及违约金的具体数字以及违约后如何进行处理,这给日后的索赔造成困难。
  在王志涛律师看来,首先关于合同必须要有违约条款,还必须明确一般违约的后果以及严重违约的不同后果。违约后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如果约定违约金,还应当约定一定的比例。当然原则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损失的30%,违约金如果约定过高,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予以降低,所以违约金的约定要适当,并不是越高越好。最好是约定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律师时评
  作为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销售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对待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但王志涛律师却真诚地希望,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纠纷,能够愈加减少。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