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新款服装信息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被判赔20万

2019-04-02 15:09:1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王某是秀蔓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秀蔓公司陆续完成了6种新款春装服饰的封样、采购面辅料、备货生产等工作。次年1月,秀蔓公司发现王某将上述部分款式的春装成衣偷拿给另一家服装企业凯莱公司的员工陈某,并提供了部分面料信息。为取证,秀蔓公司至凯莱公司销售部购买服饰共计5款50件,这些服饰与秀蔓公司生产的五款服装在版式设计、面料选择、细节装饰方面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2009年,秀蔓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5年,王某的社保关系转入洛新公司,工资也由洛新公司发放。2017年1月,秀蔓公司和洛新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赔偿因其泄露公司机密造成的损失126万余元。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王某赔偿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损失20万元。王某及秀蔓公司、洛新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1.违反保密约定,造成公司损失。
  王某与秀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公司技术、资料、设备、工具和原料,从事其他有偿活动;王某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王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日期间,将案涉的五款处于备货阶段的成衣偷拿给陈某,并提供部分面料信息;陈某亦认可将其中部分款式的服装进行了投产、销售。涉案的五款成衣由秀蔓公司研发设计并最终确定为2016年度春装销售款式进行备货生产,被偷拿的5款成衣中既包含了衣服本身的用料、设计信息,也包含秀蔓公司对2016年春季服饰销售的市场判断;且秀蔓公司为保密,在其厂区各工作区域均加装监控摄像,并严禁备货成衣在上市前离开生产区域。在此情形下,王某将案涉5款成衣及部分面料偷拿给无业务往来的同业人员,泄露公司服装信息,势必给秀蔓公司及洛新公司造成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赔偿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损失20万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工作守则,贪图小利出卖公司机密,不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也违背了职业道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稿:翟艳伟 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