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与保密工作

2018-11-22 07:12: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与保密工作
  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保密法上要善于把握司法公开与法院保密工作之间的平衡。
  法院案件卷宗为了保密和方便使用,一直采用正、副卷制度,人民法院内部不宜公开的保密性诉讼材料,包括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内部请示、批复、重要信函等单独装订为副卷,其他诉讼材料装订为正卷。正卷可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查阅,副卷内容则属于审判秘密,仅限法院内部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规定中,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处理办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处理办法》还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因此,在保守审判秘密上,法院上下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又有严厉的预防惩戒措施。但在当前用公开促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大背景下,司法公开给法院保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之间的权衡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尚未得到很好把握。
  当前,基层法院在保密工作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保密观念淡化。在推行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一些干警将法院保密与司法公开工作对立起来,甚至有的干警认为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庭审网上直播要求下,法院已没有秘密可保;二是保密人员缺失。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一直存在,因而在保密人员的配置上,多为兼职,保密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三是信息化对保密的冲击。当前在加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下,法院工作离不开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设备,但由于法院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技术管理力量薄弱的情况,给信息化情形下的保密工作带来冲击。
  针对法院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努力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关于保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加强保密工作过程中,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司法公开的关系,该保守的秘密一定要保守住。二是要处理好密与非密的关系。既要注意实事求是,科学定密,又要注意科学定级,做到贴合实际,依法管用。三是要处理好教育与惩处的关系。要树立“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既注重平时的管理、监督,又要加大对失泄密事件的惩处力度。四是要处理好软件与硬件的关系。要注重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管齐下,强化硬件保障,还要时刻注意网络防范技术的跟进与学习,有效提升技术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几率。


资料:

  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规范还有一个亮点,即确立了司法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准,而这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是不明确的,后者关于一般性司法文书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才适用强制性公开模式,这就给各级法院保留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开只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对其他级别法院更高的司法公开标准,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3〕13号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机制等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