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同行业滥用表见代理 主张连带责任被驳回

2018-11-20 18:56:1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叶某系某商场的客户经理,孙某系昆山某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7年,叶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直接或者使用伪造的客户公司印章以客户的名义在商场采购五粮液、茅台等高端品牌白酒1.4万瓶,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孙某,销售所获款项共计1012万元,部分款项归还了商场,部分则用于个人挥霍,造成商场损失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后叶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1月,孙某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偿还其支付的72余万元货款,商场赔偿其损失22余万元,并对叶某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认为,2017年8月至9月期间,他向叶某支付了72万元款项,但并未拿到酒。叶某是以商场客户经理的名义与其交易的,其有理由相信叶某系表见代理,具有合法代理权,故认为该交易合法有效;且商场对员工疏于监管,对交易流程疏于防控,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商场认为,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双方未签订购货合同,原告明知同行业竞争者不会发生业务往来,是孙某从叶某处拿了他人的销售单事后做账,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表见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使善意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因碍于同行竞争,孙某深知商场不会将白酒售卖给他的,而叶某一直是以客户名义从商场买出后再卖给孙某的,孙某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叶某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虚像,其对整个交易流程是明知的,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商场而言,叶某与孙某之间系私下串通交易行为,对商场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交易产生的债务理当由叶某个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归还原告孙某货款72万元,并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要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要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该信赖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应根据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商业习惯和一般做法而具体判断,而本案中,存在同行业竞争,明显不符合该正当理由。

  文案:赵一波 邓胜军 编辑:吴皆与


  表见代理法律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见代理相关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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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同行业滥用表见代理 主张连带责任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