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裁判案例对劳动者真的公平?凭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9-04-04 07:06:4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资深法律人来说法 
  前言
  想必大家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或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您的岗位性质选择与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应当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中规定的义务,否则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换个角度来说,如果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呢?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审阅以下案例及分析,以规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违约的风险。
  一、案例
  张某为被上海鼎天时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张某于2009年2月1日进入鼎天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张某与鼎天公司约定:员工不得以本人名义或以某企业名义,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进行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同、相类似、相竞争的经济往来、业务合作等。员工在自离职后三年内也同样遵守本条例。在员工违反本条例而又无法确定公司损失时,则按照人民币50万元向公司赔偿损失。
  (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
  2015年7月30日,鼎天公司依法申请仲裁,请求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5年9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张某支付鼎天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0元;2、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某、鼎天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张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鼎天公司明显存在重合之处,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虽然张某辩称鼎天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基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自身特征,并不适用一般的履行抗辩权,而应由劳动者通过行使解除权的形式保护自身权利。鉴于原告并未以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该协议仍对双方存在约束力。现鼎天公司主张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有效,张某与鼎天时尚公司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张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鼎天时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并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有关协议仍然有效,张某可以继续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现张某以鼎天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进行抗辩,该项抗辩并不能否定其根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给劳动者建议
  想必大家看完上述案例后,肯定会不服气,也会有很多的困惑,为了规避劳动者的风险,建议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三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自动失效或终止,而是劳动者此时获得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旦劳动者按照前述建议行使了解除权,即便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也不构成违约,那么当然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