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收复利时,应当将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2018-10-12 08:01:1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上海豫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08]

  最高法院认为:“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逾期利息2749993.14元的计算是否有误。

  二审审理中,经核对,豫园公司明确对此项的异议为:20141221日至2015225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产生的复利为894315.64元,2015225日至2015321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产生的复利为312939.02元,中建投公司在计算复利时将上述两笔复利计入2015321日至2015515日未按期支付利息计算复利的基数,计算错误,应从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2749993.14元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2749993.14元应为中建投公司起诉主张的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对豫园公司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权按18.4%的年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贷款利息“根据实际贷款天数计算,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结息日为付息日”。“复利”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由此,中建投公司按季结息、并将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符合“复利”应有的计收方式,亦符合双方约定。豫园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贷款逾期后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是否应包括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复利

  豫园公司上诉主张贷款逾期利息计算的基数不应包括期内利息的复利。对此,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对豫园公司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权按18.4%的年利率计收复利。即案涉合同中就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利率及逾期后计收复利的罚息利率均约定为年利率18.4%,且关于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计息方式均明确为计收“复利”。依据前述“复利”计收方式的分析,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须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产生的复利,故在贷款逾期后将期内的复利作为计息基数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复利计收方式及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