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首封法院与在先轮候法院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2020-02-15 13:39:2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裁判要旨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案例索引
  《陕西高院报请协调香格里拉县永胜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协34号】
  争议焦点
  保全首封法院与在先轮候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办理保全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如下:第一,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本案中,被保全财产为采矿权,且不在两家产生执行争议的法院所属省份,因此,无论是哪家法院执行,其执行难度、执行消耗并无太大差别。第二,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办理保全案件规定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在分析上级法院协调时应考虑的因素时,对此有所论述,即优先债权数额占查封财产价值的比例越高,则移送的必要性越强。如果比例极低,比如优先债权100万,查封财产5000万,则移送的必要性不大;只要比例相当,原则上就应予以移送;如果比例超过了100%,则除非案件极为特殊,应一律移送。上述论述系针对优先债权占被保全财产价值的关系而言,但对于分析本案亦有一定的参照价值。本案中,两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为50006000万,相差不大。经咨询广东高院,其表示不能确定涉案采矿权价值,而陕西高院表示,估算涉案采矿权价值足以清偿两笔债权;陕西高院还表示,无论处置涉案标的所得价款是否足以清偿,均可由天河法院执行案件债权人优先受偿。第三,目前渤海银行虽已申请执行,但鉴于其与永胜公司存在展期协议,永胜公司仍有可能会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程序仍然会被继续拖延。
  本院认为,首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是一般规则,优点是可以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控制财产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维护和执行程序的推进。本案中,鉴于陕西高院及西安中院已承诺可优先保障天河法院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债权,经综合考虑两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公平保障各方权益,尽快推进执行程序,涉案采矿权宜移送西安中院执行。
  转自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