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存疑点,出借人起诉因未提供其他证据被法院驳回

2018-12-07 13:43:0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借条存疑点,出借人起诉因未提供其他证据被法院驳回
  通常,借条的出具即能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借条本身或其他间接证据表明,借条所载的借贷事实存有疑问。在所有证据对借贷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案例: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认为借条存在合理性怀疑,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谭某向法院起诉声称,2017年10月13日,唐某给谭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谭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现将本人名下安置房壹套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唐某。于是谭某要求唐某偿还借款。
  唐某辩称,本案的借贷关系并未真实发生,2017年11月谭某帮唐某以4000元赎回唐某在当铺典当的摩托车,然后谭某要求唐某自赎回日起按400元/天支付利息,将摩托车押在谭某处。但唐某一直没钱将摩托车赎回。
  2018年10月13日谭某胁迫唐某向其出具欠条,并将欠条的日期提前至2017年10月13日。2018年11月13日,唐某到邢台市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谭某等人的胁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向谭某出具了150000元的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唐某对借条中借款的实际交付提出异议,且提交了派出所因唐某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借条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谭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的实际交付,单凭一张借条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审查借条本身,还会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方面综合予以审查,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货行为的真实发生,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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