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绝境逢生的工伤案件

2018-12-07 13:21:0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件绝境逢生的工伤案件
  形势陡然急转直下
  2006年3月28日,张先法案件再次开庭。
  按照诉讼日程,庭审首先是解决原、被告选定伤残等级鉴定的司法机构的事情,由于各方意见不一,最后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指定。
  随后,法官出具了张先法的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要求原被告双方质证,对此各方都没有异议。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主审法官针对鉴定结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说:“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张先法是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以张先法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代表张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诉不成立。但是,如果原被告都能接受,那我们变更诉讼主体,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一方当然没有意见。主审法官又问世纪建业,世纪建业也许还没有听到弦外之音,也表示没有意见。
  问到江苏一建的时候,法官着重强调了这个诉不成立,然后再问江苏一建的代理律师是否接受这个案件继续审理下去。江苏一建的代理律师心领神会,当即表示不同意。于是主审法官宣布终结诉讼程序。
  可能是考虑到张先法家属的情绪感受,主审法官还安慰他们说:“这么做不影响张先法的诉讼权利。你们去楼下的立案庭再去递交一次材料,他们立了案以后,你们来找我。我马上让立案庭把材料转给我,材料一到我这儿,我们马上委托做司法鉴定,尽快审理此案,不会耽误时间的。你们立案需要什么材料,可以找书记员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四种终结诉讼的情形:“(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张先法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兵分两路峰回路转
  中午,黄乐平请刘忠琴、张先义吃饭,安慰了刘忠琴的情绪,制定了下一步的策略,决定兵分两路:一条路是继续与法院沟通,尽快立案;另一条路尽快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引起社会关注。
  为此,黄乐平连夜赶写关于张先法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紧急情况反映。随后,刘忠琴、张先义带着材料到朝阳法院找值班庭长。庭长接过材料一看,很快就拿着材料进去了解情况,回来告诉刘忠琴可以办理立案手续。
  在刘忠琴赶往朝阳法院的时候,黄乐平到法律出版社找戴伟编辑商量如何处理,还通过戴伟联系国家法官学院的教授、检察日报的记者。
  接到刘忠琴的电话后,黄乐平赶紧回办公室修改起诉状、准备立案材料。
  2006年3月31日,他们终于如愿以偿立上案。
  按照原来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审结束,黄乐平可以不管了。但是这次意外让他下决心一定把张先法的案件管到底。
  看在眼里的刘忠琴,不知道怎么表达一家的感激之情,突然扑通一声跪在黄乐平面前,说:“黄律师,张先法这事要没有您我该怎么办啊?我代表全家感谢您了……”
  那一刻,黄乐平的眼泪夺眶欲出。是啊,经历了多少艰难啊。他把刘忠琴扶起来,告诉她会尽全力帮助她们。
  2006年6月,黄乐平接到马建涛法官的电话,才知道张先法案件已经从民一庭转到了民六庭,开庭的地点也由朝阳区法院本部转移到了安贞法庭。
  2006年7月12日,案件开始新一轮的第一次开庭,主要是解决委托鉴定机构的问题,最后由朝阳区法院指定了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2006年7月26日,张先法在刘忠琴与大儿子的护送下来到位于北京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的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鉴定项目超出预期,鉴定费也比原来预计的高,而刘忠琴所带费用不够。见此情景,黄乐平为其垫付了500元的鉴定费,让张先法的伤残鉴定得以顺利完成。
  历时两年终审胜诉
  2006年7月28日,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张先法头颅外伤导致脑软化,右侧肢体偏瘫,属于二级残疾;严重的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属于三级残疾;痴呆和失语状态属于三级残疾,因此综合评定张先法属于二级残疾,一级护理依赖,需要两人护理。
  鉴定结论出来后赔偿数额的计算,进入短兵相接阶段,特别是在计算标准上,原、被告的差距较大,举证的攻防成为收官战的焦点。
  在护理费的计算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2006年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护工工资指导线,计算的护工日均工资为每天43.82元,黄乐平坚决主张按医院的护工标准60元/天来计算张先法定残之前的护理费,并从北大医院开具了相应的证明,最后获合议庭采纳。仅此一项,他就为张先法多争取了21875.36元的赔偿。
  先后又经过4次开庭,判决得以出炉。
  2007年4月4日,也就是黄乐平第一次去法院立案1年零9个月之后,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江苏一建和世纪建业向张先法支付赔偿共计85万余元(让黄乐平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没有证人作证,张先法不得不承担30%的责任)。
  很快,江苏一建和世纪建业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黄乐平继续代理张先法二审诉讼。不出所料,2007年8月27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江苏一建与世纪建业没有依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黄乐平立即代理刘忠琴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从2007年10月起,黄乐平和助理又开始一次次往返于办公室和法院,查询执行庭案件受理情况、联系执行法官。
  2008年1月, 黄乐平、刘忠琴跟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如何督促赔偿责任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法官要求必须提供财产线索,法院才能强制执行。
  原以为被执行人是大企业,执行财产应该不是问题。但结果却是,被执行人的几十个银行账户都没有钱,这对黄乐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赢了官司,如果拿不到钱,意味着过去的所有努力都是无用功,肩上的压力可想而知。
  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剩下一个主要办法,那就是寻找被执行人的在建工程,找到在建工程,法院就有办法执行。为了寻找被执行人的在建工程,黄乐平与助手跑遍了所有相关的机构,包括银行、建委、工商局、被执行人曾经的发包单位及可能的工地,甚至连从事建筑行业的受援农民工都发动了。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搜索,最终确认了被执行人江苏一建在朝阳区的新工程项目,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执行法官。
  经过不断的沟通与努力,终于在2008年9月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向刘忠琴发放了62万余元的执行款。
  拿到执行款后,刘忠琴向黄乐平深深地鞠了一躬,以表达对他的谢意,并送了他一面锦旗,上书“情系民工真模范,义助残弱大救星”。
  随后,在持续调查可执行财产的压力下,世纪建业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提出执行和解,并于2008年底向张先法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义联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