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拖欠工资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时效了

2018-10-04 10:13:3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适用特殊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此时的仲裁时效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开始计算,除此之外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自劳动关系终止的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仲裁时效。李小萌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了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该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讲的二倍工资就是我们所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包含劳动者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惩罚金。
  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特殊时效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惩罚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李小萌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指的是惩罚金的部分,李小萌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提出仲裁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举个例子:假设李小萌2010年1月1日入职公司,2016年1月1日离开的公司,那么2010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欠发的工资,适用的是特殊时效制度,从李小萌离职时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欠发工资的时候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李小萌都可以主张离职前欠发的工资。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拒绝支付李小萌的工资,此时的仲裁时效自公司书面通知送达李小萌之日开始计算。
  但是李小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的是一般仲裁时效制度。李小萌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2010年2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才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计算,那么过了2011年12月31日之后就过了仲裁时效了,所以李小萌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提出的仲裁请求就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