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详述

2018-12-23 14:53: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详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并无明文规定,虽然《公司法》中三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鲜有客户能低于八万美金注册成功,下面本律师将对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增加注册资本等问题进行系统详述。
  一、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一)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二)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三)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二、上海外资企业最低注册基本要求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规模等)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本律师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本是由投资项目本身、各区的外经委、公关能力等多方因素共同决定的。
  本律师在浦东新区注册的某外资商务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一万美金。另有注册在闵行区的某外资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八万美金。
  诚然,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客户的投资非常重要。
  本律师建议,有意成立外资进出口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本以在五十万人民币以上为佳。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上海多个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五十万人民币。
  三、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须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三)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