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汉龙,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汉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汉龙于2017年2月以来,在常熟市万科公望三期分包水电施工期间,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同年8月,工程结束,被告人柏汉龙拖欠林某、刘某、苏某等7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7350元。201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柏汉龙于1月30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柏汉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柏汉龙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汉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柏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柏汉龙于2017年2月以来,在常熟市万科公望三期分包水电施工期间,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同年8月,工程结束,被告人柏汉龙拖欠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7350元,其中林某、刘某合计35100元、徐某12800元、苏某13000元、袁某14600元、袁某211435元、周某10415元。201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柏汉龙于1月30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18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柏汉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徐某、林某、袁某1、袁某2的陈述笔录,被害人周某、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严某的证言笔录,案件移送书、欠条、记账本、职工劳动报酬确认表、情况说明、工资明细表、劳务终止协议、调查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短信通知记录、电话记录、考勤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汉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柏汉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汉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汉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柏汉龙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735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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