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7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继旺,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告人周继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继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继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继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继旺于2017年10月6日17时许,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达富电脑生活区LC1-202宿舍内,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的OPPO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台。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继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继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继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继旺于2017年10月6日17时许,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达富电脑生活区LC1-202宿舍内,趁人不备,采用直接拿走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1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OPPO手机1部、被害人梁某价值人民币2120元的IPad平板电脑1台。
2018年5月8日9时30分许,民警在上海市荣乐西路999号松江区看守所将被告人周继旺抓获。
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黄某1、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员工信息,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继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继旺因本案先前羁押的7天,可折抵刑期。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继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继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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