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8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梦想,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人沈梦想曾因盗窃,于2018年5月4日经南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沈梦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梦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梦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梦想于2018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至常熟市方塔东街红星网吧内,趁人不备,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放在98号机位桌上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VIVOX20Plus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梦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梦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梦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梦想于2018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至常熟市方塔东街红星网吧内,趁人不备,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放在98号机位桌上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VIVOX20Plus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8年5月15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泰安街诺亿手机店将被告人沈梦想抓获。被告人沈梦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梦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清单,价格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被告人沈梦想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梦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梦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梦想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梦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梦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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