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81民初1135号
原告:马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红旗花苑D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恩林,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祥、被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11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双方相识以来一直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缺点暴露无疑,正常夜不归宿,和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常年伴有严重的妇科疾病。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尚没有建立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赵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23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本案中,马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年,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等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矛盾并非已经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珍视夫妻感情等方面考虑,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维护一个完整、团结、和谐的家庭,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虽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但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予以否认,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磊
法官助理 任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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