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伟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30: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2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伟红,男,19692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俞伟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3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伟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铭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伟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伟红于20183717时许,至常熟市琴川街道衡山路秀其动漫城内,趁人不备,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宁某掉落在地的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7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俞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伟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伟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伟红于20183717时许,至常熟市琴川街道衡山路秀其动漫城内,趁人不备,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宁某掉落在地的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7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18年31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衡山路小许饭店内将被告人俞伟红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伟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钱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物证照片、购机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俞伟红的辨认笔录,协议、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俞伟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伟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伟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俞伟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伟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