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成、梁德财动产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11 11:36:4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民终429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文成,女,19721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德财,男,19651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武,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汝更,男,19564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易怡,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文成、梁德财因与被上诉人钟汝更动产质权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文成与梁德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钟汝更的全部诉讼请求;3.钟汝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无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主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后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从而判决撤销本案所涉的质权,返还质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通过对比可知,较之《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缩短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存续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限制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了两年。但与抵押权不同的是,《物权法》并未规定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却在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分别对出质人、债务人督促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作了规定,赋予了出质人、债务人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请求权。本案适用法律的关键问题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质权与留置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冲突而不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第十六章抵押权一章中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可见立法者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担保物权是否适用的问题,可参考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务观点:(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王胜明)一书对第二百零二条进行解读时,在立法背景中说明:“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现就其中四种主要意见做一介绍:……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在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这样规定可以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存续期间都包含进去。第四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法采纳了上述第四种意见。……此外,上述前三种意见各有一些不妥之处,现试做一简要分析:……第三种意见为质权和留置权也设定了存续期间。根据这一意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质权、留置权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向出质人、债务人返还质押财产、留置财产,这对已经实际占有质押财产、留置财产的质权人、留置权人是不公平的。关于质权、留置权的问题,本法根据各自权利的特点单独做了规定。本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综合以上分析,第四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因此本法采纳了该意见。”(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对第二百二十条进行解读时,在立法理由中详述:“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存在主债权到期,及时行使质权的问题。但质权与抵押权不同:一是抵押权并不转移抵押物,抵押物始终被抵押人控制和使用;质权转移质物,质权设立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二是主债权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出现后,抵押权人由于没有抵押物,往往积极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质权人由于质物在其手中控制,往往并不急于行使质权。关于是否像抵押权一样规定质权时效的问题,有专家提出,规定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并无不妥,如果规定质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允,因为质物在质权人处占有,债务人不还债,过了时效,依据法律的时效规定,强行把质物要回,对质权人不公。根据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本法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本文赋予了出质人的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该书对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解读时,在立法理由中说明:“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由上述解读中可见,《物权法》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针对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影响作了不同的规定,质权和留置权并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原则上仍然有权行使质权和留置权,担保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3)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刘贵祥(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在《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一文中指出:“四、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问题……其二,该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担保物权是否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人士解释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因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该物权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还要向出质人或债务人返回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实属不公。该解释虽非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应系对立法原意的权威诠释,司法实务中似无另作他解之充足理由。为避免质权、留置权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长期被限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作出了出质人、债务人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此条款应是对物权法没有关于质权、留置权存续期限之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所采取的另类解决措施。”(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吴宝庆)一书中指出:“八、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不一致……通过对比可知,较之《担保法》,我国《物权法》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限制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比《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减少了两年,各抵押权人对此应予以重视。但与抵押权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质权、留置权时效,也就是说质权、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为了避免质权人、留置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出质人、债务人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请求权。”综上,根据立法原意的权威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质权与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并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不应再继续适用。故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夏文成、梁德财正是考虑到自己占有着质物,权利一直有所保障,所以才没有积极行使债权和质权,钟汝更作为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反而在长达10年的时间后再起诉撤销案涉质权,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正由于质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权人仍然有权行使质权,出质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故被上诉人钟汝更无权要求撤销案涉质权、返还质物。2.一审法院作出撤销质权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撤销权,即集体成员之撤销权、业主之撤销权、债权人之撤销权,并没有规定出质人对质权可行使的撤销权。无论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还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其所规定的行使期间,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物权的,导致的后果是担保物权本身的消灭,而不是对相关权利人赋予撤销权。一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判决撤销案涉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民事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原《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是意思表示瑕疵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或合同。一审中钟汝更并没有提出双方订立质押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需要撤销之诉讼主张,故一审法院在认定“自钟汝更向夏文成、梁德财交付49幅画之时起,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却支持钟汝更提出的撤销权诉请、判决撤销案涉的质权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夏文成、梁德财与钟汝更早已达成口头处置质押字画的协议,借款到期后,钟汝更无力归还借款,因此钟汝更同意由夏文成、梁德财自行处置案涉49幅画,以抵偿债务。虽然钟汝更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但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钟汝更从未再提出要求夏文成、梁德财处置质押字画。从常理上讲,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如果没有能力归还借款,会积极与质权人沟通质押物的处置事宜。因为只有尽早处置质押物,归还借款,债务的孳息将不再产生,从而达到止损的目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对质押物的处置达成口头协议,因此,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钟汝更再没有催促夏文成、梁德财处置质押字画,夏文成、梁德财亦没有要求钟汝更归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仅以钟汝更不认可为由,就简单武断地认定双方没有对质押字画的处置达成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钟汝更的全部诉讼请求。

钟汝更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质权不予保护适用法律正确。夏文成、梁德财诉称“根据立法原意的权威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得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不适用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且因《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物权法》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本案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本案是动产质权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得出,该条款明确约定的是有关抵押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本案争议的质权行使期限并没有提及,该条款修改的只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但并未修改其他担保物权如质权的行使期限。因此,在确定本案是动产质权纠纷案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正确,质权的行使期限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2.夏文成、梁德财诉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质权的行使期限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不再适用,属曲解法律条文。《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中有关质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与之关联的只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夏文成、梁德财诉称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要么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要么是对出质人权利的规定,要么是对留置权的规定,均没对质权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现夏文成、梁德财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牵强地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这三条根本没有对质权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认定《物权法》更改了质权行使期限,故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理由根本不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了质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该条正确,质权的行使期限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3.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质权不予保护并无不当。即使根据《物权法》立法原意的权威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也不能得出质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的结论。夏文成、梁德财认为,根据立法原意的权威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得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不适用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这是其自行添加的结论。《物权法》对质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38页提到的针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解读说到“关于质权、留置权的问题,本法根据各自权利特点单独做了规定”得知,首先,《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是有关抵押权的,本案是质权纠纷,因此并不适用。其次,上述解读对本案并不能产生影响,夏文成、梁德财以此诉称没有事实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448页中针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解读明确说到“根据抵押权和质权的不同,本法未规定质权时效。”首先,正如上所述,《物权法》并未对质权时效进行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判决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质权不予保护属于适用法律正确。其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是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但该行使质权应建立在该质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能被人民法院保护的状态下行使。在本案事实中,案涉债权和质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予保护。而且,该条文规定的是质权人的权利,与本案出质人请求撤销质权不存在冲突。(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471页中针对《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解读是有关留置权的。首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留置权,本案是质权纠纷,因此并不适用。无论夏文成、梁德财引用的是刘贵祥法官的论文或是专家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均不属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关于本案质权纠纷,在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质权不予保护属于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撤销质权并无不当。法律没有禁止出质人申请撤销质权,因此,如上所述,在主债权及质权均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质权并无不妥。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夏文成、梁德财诉称与钟汝更之间形成口头处置质押字画的协议,却无法提供证据,而答辩人是对此说法更是完全无法苟同。首先,案涉质押字画价值明显超出案涉借款数额;其次,钟汝更作为古玩字画资深爱好者,对字画是无比珍惜的,根本不可能成立任由夏文成、梁德财处置案涉字画的口头协议。该诉称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夏文成、梁德财对于自己主张无法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因此才不予采信,并不是因为简单以钟汝更不以认可为由认定。综上,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质权人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时,质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因夏文成、梁德财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并未向钟汝更主张行使质权,故对夏文成、梁德财的质权,一审法院不予保护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夏文成、梁德财全部的上诉请求。

钟汝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本案质押字画所设定的质押权;2.夏文成、梁德财立即返还钟汝更字画49幅【何X法的画(5尺)2幅、何X法的画(4尺)1幅、吴X良的画(2尺)1幅、王X珠的画(6尺)1幅、龚X新的画(5尺)1幅、杨X舟、王X春合作的画(5尺)1幅、王X春的画(4尺)1幅、于X千的画(6尺)1幅、满X起的画(8尺、小)1幅、梁X年的长卷长江三峡图1幅、贾X珉的秋趣图(4尺、已裱)1幅、杨X溪的秋池图(4尺三开)1幅、李X福的山水图(4尺松泉风韵图)、李X锜的画(虾、4尺对开)1幅、张X臣的人物画(4尺)1幅、张X臣的画(荷花斗方)1幅、明XX东的画(43开)1幅、李X花鸟(4尺)1幅、田X人物(4尺)1幅、贺X敏的画(人物、4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6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4尺)2幅、犁X的画(花鸟、8尺)1幅、野X派的画(8尺)4幅、满X国的人物图(6尺)1幅、谷X玉的鹰图(6尺)1幅、邱X桥的画(丈二匹)1幅、于X千的鹰图(丈二匹)1幅、马X松的人物画(丈二匹)1幅、贾X珉、马X松等8人合作的画(6尺)1幅、白X海棠花大画1幅、谢X超的大画1幅、刘X为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郭X业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卢X舜的山水画(4尺)1幅、张X千、于X闇合作的画(花鸟、约63开)1幅、马X的画(马图、工笔画、小斗方)8幅】;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夏文成、梁德财承担,并由夏文成、梁德财迳付钟汝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夏文成和梁德财为夫妻关系。2008124日,钟汝更和夏文成、梁德财共同立下借据,确认20031125日和2004115日的两笔借款,至2008124日共欠夏文成款共253100元,定于2008724日还清,每月计息13000元;2008123日之前所有借夏文成、梁德财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立据后,钟汝更分文未还,夏文成、梁德财也没有向其催收。

2008年123日,钟汝更作为交画人和夏文成作为收画人共同签署字条,重新确认至2008123日止,用作抵押的存于夏文成手上的字画有29幅,为:何X法的画(5尺)2幅、何X法的画(4尺)1幅、吴X良的画(2尺)1幅、王X珠的画(6尺)1幅、龚X新的画(5尺)1幅、杨X舟、王X春合作的画(5尺)1幅、王X春的画(4尺)1幅、于X千的画(6尺)1幅、满X起的画(8尺、小)1幅、梁X年的长卷长江三峡图1幅、贾X珉的秋趣图(4尺、已裱)1幅、杨X溪的秋池图(4尺三开)1幅、李X福的山水图(4尺松泉风韵图)、李X锜的画(虾、4尺对开)1幅、张X臣的人物画(4尺)1幅、张X臣的画(荷花斗方)1幅、明XX东的画(43开)1幅、李X花鸟(4尺)1幅、田X人物(4尺)1幅、贺X敏的画(人物、4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6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4尺)2幅、犁X的画(花鸟、8尺)1幅、野X派的画(8尺)4幅。2008124日,梁德财立下字条两份,确认至2008124日止,存放在梁德财手上的钟汝更向梁德财借款抵押的画共20幅,为:满X国的人物图(6尺)1幅、谷X玉的鹰图(6尺)1幅、邱X桥的画(丈二匹)1幅、于X千的鹰图(丈二匹)1幅、马X松的人物画(丈二匹)1幅、贾X珉、马X松等8人合作的画(6尺)1幅、白X海棠花大画1幅、谢X超的大画1幅、刘X为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郭X业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卢X舜的山水画(4尺)1幅、张X千、于X闇合作的画(花鸟、约63开)1幅、马X的画(马图、工笔画、小斗方)8幅。

庭审中,钟汝更称上述49幅画是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发生时交付的,交接画的清单是事后于2008123日和2008124日确认的。夏文成、梁德财则称上述49幅画的交付时间不清楚,但与2008124日所涉的借款无关,钟汝更还存在欠夏文成、梁德财的其他借款,该49幅画钟汝更口头同意由夏文成、梁德财处置以抵偿债务。钟汝更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在2008124日已结清,不存在其他债务,否认以画抵债的说法。夏文成、梁德财确认上述49幅画存放在其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动产质权纠纷。本案中,钟汝更因向夏文成、梁德财借款而将其所有的49幅画交付给夏文成、梁德财为债权作担保,自钟汝更向夏文成、梁德财交付49幅画之时起,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质押合同与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是否有关的问题。钟汝更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就是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而夏文成、梁德财则认为两者没有关联。首先,夏文成、梁德财为夫妻关系,两人利益共同。2008124日,三方立据确认钟汝更尚欠夏文成的款项数额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还确认钟汝更和夏文成、梁德财之前的借款已结清;同时,梁德财书面确认钟汝更交由其借款抵押的画。上述一系列行为紧密联系。其次,夏文成、梁德财虽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关系,认为钟汝更还存在拖欠夏文成、梁德财的其他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理由并结合2008124日借据的内容、确认存画的时间等情况,钟汝更关于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即是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的陈述更合情合理,该院予以采信。

关于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08124日的借据不仅确认了欠款数额,还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08724日。但时至今日,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钟汝更分文未还,夏文成、梁德财却没有向钟汝更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该院对夏文成、梁德财该项债权不予保护。

关于本案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案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是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而因夏文成、梁德财没有主张权利,致使该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在立据至今长达9年的时间里,夏文成、梁德财不仅没有向钟汝更催收款项,也没有主张质权。质权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对质权的行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夏文成、梁德财均没有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内行使质权,该院对此不予保护。据此,钟汝更要求撤销本案质押字画所设定的质押权以及夏文成、梁德财立即返还49幅字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夏文成、梁德财抗辩钟汝更无权申请撤销质权。虽然法律没有对出质人申请撤销质权的期限、方式等事项明确进行规定,但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债权及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出质人申请撤销质权并无不妥。故夏文成、梁德财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夏文成、梁德财在庭审中称双方口头达成共识,钟汝更同意其处置49幅画,以抵偿债务。钟汝更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夏文成、梁德财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仅就以49幅画质押担保借款达成共识,因此夏文成、梁德财该项主张缺乏理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钟汝更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本案质押的49幅画所设定的质权;二、夏文成、梁德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汝更返还49幅画【何X法的画(5尺)2幅、何X法的画(4尺)1幅、吴X良的画(2尺)1幅、王X珠的画(6尺)1幅、龚X新的画(5尺)1幅、杨X舟、王X春合作的画(5尺)1幅、王X春的画(4尺)1幅、于X千的画(6尺)1幅、满X起的画(8尺、小)1幅、梁X年的长卷长江三峡图1幅、贾X珉的秋趣图(4尺、已裱)1幅、杨X溪的秋池图(4尺三开)1幅、李X福的山水图(4尺松泉风韵图)、李X锜的画(虾、4尺对开)1幅、张X臣的人物画(4尺)1幅、张X臣的画(荷花斗方)1幅、明XX东的画(43开)1幅、李X花鸟(4尺)1幅、田X人物(4尺)1幅、贺X敏的画(人物、4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6尺)1幅、赵X光的画(花鸟、4尺)2幅、犁X的画(花鸟、8尺)1幅、野X派的画(8尺)4幅、满X国的人物图(6尺)1幅、谷X玉的鹰图(6尺)1幅、邱X桥的画(丈二匹)1幅、于X千的鹰图(丈二匹)1幅、马X松的人物画(丈二匹)1幅、贾X珉、马X松等8人合作的画(6尺)1幅、白X海棠花大画1幅、谢X超的大画1幅、刘X为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郭X业的八骏图长幅大画1幅、卢X舜的山水画(4尺)1幅、张X千、于X闇合作的画(花鸟、约63开)1幅、马X的画(马图、工笔画、小斗方)8幅】。一审案件受理费50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2548元(钟汝更已交纳2548元),由夏文成、梁德财负担,并由夏文成、梁德财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钟汝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动产质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其之间存在动产质押合同关系及涉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质权的行使期限没有规定,因此,关于质权的行使期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是2008124日借据所涉的借款,还款时间为2008724日,因夏文成、梁德财没有主张权利,致使该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夏文成、梁德财没有在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质权,一审法院对其质权不予保护,撤销本案质押字画所设定的质权以及判令夏文成、梁德财返还49幅字画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夏文成、梁德财上诉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处置49幅画以抵偿债务的主张,钟汝更对此不予认可,夏文成、梁德财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夏文成、梁德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夏文成、梁德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强

审判员  任喜跃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