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金花与朱惠、狄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5:03:2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1241

原告:宁金花,女,19743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朱惠,男,19868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狄丽,女,198412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宁金花与被告朱惠、狄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惠、狄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40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2015年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加工衣片,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加工款,余404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朱惠未作答辩。

被告狄丽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惠与狄丽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121日登记结婚。

宁金花为朱惠加工衣片。201616日,朱惠向宁金花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朱惠,今欠宁金花加工费肆万零肆佰圆整,承诺2016年年底结清”。

本院认为,被告朱惠、狄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被告朱惠结欠原告宁金花加工款人民币40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惠理应支付该加工款项。被告朱惠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狄丽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惠、狄丽支付原告宁金花加工款人民币4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宁金花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朱惠、狄丽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