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军明与孙吉春、李富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4:53:5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12067

原告:谭军明,男,1977122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孙吉春,男,19713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富琼,女,19851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谭军明诉被告孙吉春、李富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孙吉春、李富琼下落不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于20172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吉春、李富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军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房租款合计368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将常熟市东湖京华××室房屋租赁给孙吉春、李富琼夫妻,但该两人未支付所欠的房租款。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孙吉春、李富琼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常熟市东湖京华××室系谭军明、仲卫平所有。201511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李富琼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出租31(套),租用期共半年,自2015114日至2015715日止,租金2300/月,乙方每个月向甲方交纳租金2300元整,乙方有3人;2、出租房屋地址:东湖京华××室。3、自租用之日起一切费用(水电费、电话费、有限电视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但乙方需在承租房屋时向甲方预付相关费用及设备押金2300元整,租房税由乙方负担。4、乙方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损坏,乙方负有恢复房屋原样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5、甲方出租房屋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房产等相关问题,后果由甲方负责。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的;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如影响、扰乱周围邻居正常生活,反映强烈的;4)乙方故意损坏房屋且不做修复或赔偿的,或改变房屋原有用途作它用的;5)乙方拖欠水电费、电话费及相关费用累计达/元的。6)如乙方到期不搬迁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如协议期满,乙方仍需续租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交纳租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用原房屋的优先权。8、租用期内房屋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相关法律处理。9、协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中介方)三方各执一份,签字付款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另一方一个月房租金。11、房屋现有装修设备及设施:电视机一台、木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器一台、衣柜两套、燃气灶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柜一套、空调两台;12、其他约定事宜:付款方式,押一付一。甲方谭军明,乙方李富琼。

2015年824日,孙吉春、李富琼向原告出具第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谭军明二零一五房租费壹万叁仟捌佰元(13800.00),到二零一五九月拾肆号付清<房产证在谭军明手里>,钱付清拿回房产证。欠款人:李富琼,孙吉春,2015.8.24

2016年310日,孙吉春、李富琼向原告出具第二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谭军明房租费共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孙吉春,李富琼。

庭审中,原告表示,签订合同之时,被告在其处有押金2300元,该押金已在两被告出具房租欠条时予以了扣除。出具欠条后,两被告未付过租金,尚结欠其房租36800元。另其表示,两被告还拖欠水电费1000多元,已由其代为支付,支付的费用不在本案中主张。因两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非常熟籍居住证信息证明、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现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原告租金3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368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吉春、李富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吉春、李富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军明房屋租金人民币368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420元,由被告孙吉春、李富琼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长  赵丽丹

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

人民陪审员  沈丽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