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礼与刘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4:54:1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10306

原告:李礼,男,19889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刘占伟,男,19874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李礼与被告刘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9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礼及被告刘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4574元。审理中,原告李礼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4388元。事实和理由:201745月,原告为被告加工衣服共86861套,其中19372套为每套8.5元,其余每套8元,被告应付加工费704388元,已给付69万元,尚结欠143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加工费。

被告刘占伟辩称:当时结算加工费是704388元,已给付69万元,扣除1546套衣服的裁剪费773元,831套衣服的整烫费831元,少交付213套衣服计6390元,尚结欠原告6394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4月至20176月,李礼为刘占伟加工服装。20177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李礼共加工服装86861套,其中19000套(三扣)每套加工费8.5元,计161500元,其余67861套每套加工费8元,计542888元,合计704388元,刘占伟已给付69万元,尚结欠14388元。因刘占伟未结清所欠加工费,李礼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礼提交的送货单,结合原告李礼及被告刘占伟庭审所作陈述,能够证明被告刘占伟尚结欠原告李礼加工费14388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占伟主张应扣除1546套衣服的裁剪费773元,831套衣服的整烫费831元,少交付的213套衣服计6390元,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占伟未能按时给付所欠加工费,责任在被告刘占伟。

综上所述,对原告李礼要求被告刘占伟给付加工费143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占伟给付原告李礼加工费人民币14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礼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被告刘占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