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利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36:2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804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利明,男,197271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被告人陶利明曾因吸毒,先后于201593日、20169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929日经该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陶利明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1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利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利明先后于20171110日、1112日、1114日、1115日、1116日、1120日、1121日在常熟市×××号家中,容留徐某(另案处理)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次。被告人陶利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陶利明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利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利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11月间,被告人陶利明在常熟市×××号家中,容留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次。

2017年1124日中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汇丰时代广场21808室将被告人陶利明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陶利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陶利明因吸毒,于当日被该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127日经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利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陶某的证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车轨迹、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利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陶利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利明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利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利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15日起至20189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