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新与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5:05: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2050

原告:殷建新。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组织机构代码778046421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

原告殷建新与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3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97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16226日至2016103日,原告替被告处劳务加工服务总计服务费972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现仍不支付款,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企业公示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加工明细清单及欠条各一份,清单中记载226日至103日各次加工的种类、数量及加工费单价和总价款,欠条载明:“欠条。截止2017-1-27,雪之缘工厂欠殷建新加工费玖仟柒佰贰拾元整(¥9720.00)。雪之缘/朱雪军,2017-1-27”,以证明双方业务往来及被告欠款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05817日成立,股东为王庆红、朱雪东军。原告于2016226日至103日间多次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2017127日,被告的股东朱雪东军出具欠条,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加工费9720元。后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被告拖欠加工款未及时给付引起双方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给付给付原告殷建新加工款加工款人民币9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