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弟与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4:57: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7550

原告:杨士弟,男,汉族,1989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总经理。

原告杨士弟与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之缘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8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士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之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士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6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220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在车间里承包整烫,2016年至2017年初被告共欠付146200元加工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雪之缘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于2016220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一份(甲方为雪之缘公司,乙方为杨士弟),内容为:“本着相互合作共赢的原则,乙方自愿承包甲方的整烫业务,甲方只支付乙方整烫费,除此之外,乙方(包括乙方所用的工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具体的约定如下:1)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件0.8/件的整烫费,由于乙方整烫的原因导致的不合格,重烫甲方不支付乙方整烫费。2)甲方确保乙方在一年期间不少于25万件(或者同等于25万件的产值),由甲方补满至乙方25万件(或者同等于25万件的产值)。3)乙方必须保质保期完成甲方的生产任务,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期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小烫(烫片),价格另定。5)乙方烫样衣,每件1.00元(推销样不算样衣)。……签字生效。”下方盖有雪之缘公司公章并由朱雪军、杨士弟签字。原告对此陈述,朱雪军就是被告公司老板,与其签订承包协议后,原告就与手下两个工人朱某、姬某一起为被告进行整烫加工,直至2017120日。

2、欠条两张,其中一张内容为:“截止2017-1-3,雪之缘欠杨士弟工资玖万陆仟贰佰元整(¥96200.00)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朱雪军320520197305134210137062399622017-1-3”,另一张内容为:“今欠杨士弟工资伍万元整,在2017年内付清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朱雪军320520197305134210137062399622017-1-3”。原告陈述,因春节前被告未付费用,所以在201713日当天,由被告公司老板朱雪军在公司办公室向其出具该两份欠条,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还特意分两张写的。

3、证人朱某、姬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两人均系原告叫过来一起从事整烫加工的,自20162月至2017年初一直在为被告公司进行加工,平时仅领到很少的生活费,其余均未结算。

另查明,雪之缘公司于2005817日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王庆红、朱雪军。在本院审理的雪之缘公司关联案件中均反映:朱雪军担任公司经理职务,该公司目前无法正常经营,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企业员工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雪之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适格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现雪之缘公司至今未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加工工资146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士弟1462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由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