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4:56:2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4435

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八字桥村37204国道旁1幢。

法定代表人:冯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陆营宁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志。

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5210元,并支付以65210元为基数自20162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复合阻燃型绝热纸等材料,被告收货后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加工款,至今尚结欠原告加工款计65210元。因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12月至201512月二次为被告加工复合阻燃型绝热纸等材料,共计加工款8521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余款65210元未能及时清偿,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52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65210元并支付自20162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隆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5210元,并支付原告以652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21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6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6元由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朱文奎

审判员  焦林生

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