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凤凰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11 11:46: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602民初1893

原告:淮北凤凰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凤凰山食品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莫海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凤凰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享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凰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杨大相,被告汉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吴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凰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凤凰山公司为汉享公司4#厂房的所有权人;2、诉讼费用和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920日汉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管理人未将凤凰山公司融资租赁的汉享公司4#厂房作为凤凰山公司享有的所有权(物权)进行登记。为此凤凰山公司于2018926日向破产管理人提起异议,117日提起复核,2018112日破产管理人向凤凰山公司下达了不予认定通知书,认定凤凰山公司对于汉享公司4#厂房享有债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凤凰山公司认为破产管理人未认定其对淮北汉享食品有限公司4#厂房享有所有权,存在错误。理由如下:12017414日,受凤凰山公司委托,太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凤凰山公司出资600万元委托太上公司购买汉享公司4#厂房,并出租给汉享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利息、到期还本法。上述合同签订后,凤凰山公司及太上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取得了汉享公司4#厂房的所有权,但汉享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4#厂房的所有权仍归属凤凰山公司所有。2、厂房等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凤凰山公司是4#厂房的所有权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128号文均认可不动产可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规定。从以上可以看出,厂房等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凤凰山公司是4#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而且凤凰山公司也在4#厂房处显著位置标注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凤凰山公司。3、破产管理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为由,而认定凤凰山公司不享有4#厂房的所有权(物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不动产租赁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的认可,并不需要必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第一款”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的规定,只要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可以认定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是也是确认所有权(物权)的一种方式。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根据该法律规定,显然4#厂房是可以据此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物中公路、桥梁、隧道、大坝也是不动产,均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未明确将其登记纳入其中,但只要是权属清晰、真实存在,即可作为融资租赁物,并非必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44#厂房不属于破产财产,处分时,所得价款应属凤凰山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4#厂房的物权所有权人是凤凰山公司,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综上,为维护凤凰山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汉享公司辩称,1、售后回租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凤凰山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存在恶意、虚假诉讼行为;2、作为地上建筑物4#号厂房未曾办理不动产登记,案涉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在先,所谓售后回租合同签订在后,4#号厂房未发生物权变动,也无法进行物权变动。请求驳回凤凰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414日凤凰山公司与太上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凤凰山公司将自有资金600万元委托太上公司按委托租赁程序向汉享公司发放和收回;太上公司向汉享公司发放委托租赁款前,应与汉享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太上公司应要求汉享公司将租金汇入凤凰山公司指定账户;太上公司负责对汉享公司进行前期尽职调查、租赁款发放后的客户维护、租金的催收;凤凰山公司支付服务费。

2017年414日,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汉享公司将自己所完全拥有所有权的、未设置抵押权、优先权、租赁入股且不存在其他所有权瑕疵的4#厂房出售给太上公司,同时再向太上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凤凰山公司出资600万一次性支付给汉享公司账户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为太上公司所有;4#厂房面积7044平方米,框架结构,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40603201320025;租期一年,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利息、到期还本,租金总额为657.6万元。合同附件包括租金预算表、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租赁物接收证书、委托支付通知单、支付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凤凰山公司将600万汇至汉享公司指定账户淮北市泓琴商贸有限公司,同日淮北市泓琴商贸有限公司将600万元以偿还借款名义回汇至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在4#厂房标注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太上公司,汉享公司没有履行双方达成的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一期也没有支付。

2015年1124日淮北仲裁委以(2015)淮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裁决汉享公司偿还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815,664.15元及利息454,324.76元。仲裁裁决生效后,汉享公司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226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06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汉享公司名下所有土地使用权。2015320日汉享公司为向安徽省濉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0万元,与安徽省濉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320日安徽省濉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汉享公司涉案建筑物所在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太上公司在汉享公司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20日受理破产后,向汉享公司管理人提出取回权异议,汉享公司管理人作出不予认定太上公司系4#厂房所有权人,太上公司申请复核,汉享公司管理人再次作出复核决定书不予认定太上公司系4#厂房所有权人。

以上事实有凤凰山公司举证的委托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转账凭证、4#厂房照片、2016715日、20161028日汉享公司借款600万元凭证,汉享公司举证的异议书、异议书(补充)、不予认定通知书、复核通知书、复核书、复核决定书、仲裁书裁决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展期协议、银行回单、记账凭证、委托支付申请书、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凤凰山公司委托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同日太上公司以其名义与汉享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双方约定的款项支付系由凤凰山公司履行,汉享公司也知情凤凰山公司与太上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售后回租合同直接约束凤凰山公司与汉享公司。

凤凰山公司要求确认其系汉享公司4#厂房所有权人,其实质目的是在汉享公司被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清算后确认4#厂房不属于汉享公司财产,不应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诉讼请求所涉法律关系是破产衍生诉讼中取回权纠纷,本院确认本案案由为一般取回权纠纷。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取回权包括非债务人取回权、代偿性取回权、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而本案凤凰山公司诉求指向非债务人取回权。非债务人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的基础为民法上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凤凰山公司是否是汉享公司4#厂房所有权人,本院分项阐述。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达成的售后回租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类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专章就融资租赁合同作出规定,将其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角度对于融资租赁的特性给予了充分的的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涉及两个合同,即除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外,同时还涉及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虽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却有赖于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的履行。(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从性质上来看,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占用、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格分期负担的对价;从数量上看,租金的价值不仅包括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了购买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4)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仅具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转让租赁物。(5)租赁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以及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的不同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的同时,将租赁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的构成因素也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时,不应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而是要综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的构成因素,综合考量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从上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本案涉及房地产售后回租交易,作为出租人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作为承租人的汉享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能够进行处分的标的物,必须发生物的所有权的变动。

本案作为标的物房地产要以不动产物权的规则进行权属的确认和物权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案涉4#厂房当然属于应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物,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于2017414日达成的售后回租合同时,汉享公司对4#厂房尚没有完成初始登记,至今也因没有完全竣工验收而不能初始登记,更不可能进行汉享公司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的物权变动。

案涉4#厂房物权变动尚有法律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31日实施。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01531日起,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以往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的状况,以房地产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不论是以房屋抵押,还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遵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于2017414日达成的售后回租合同时,土地使用权在被抵押和被法院查封情况下进行地上建筑物的变动基本是不可能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所以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实际没有完成物权变动,也因法律障碍没有完成物权变动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看出,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法院判断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物转移证明、租赁物接收证书或在建筑物上标识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对于有明确权属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应依法办理标的物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是否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特别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进行了规定,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太上公司,其对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无法过户亦应明知,现实中也没有物权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仅符合了“融资”的要求,故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至于双方借款合同的是否有效,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不涉及物权关系,当然不存在取回权成立的基础。

即便本院不考虑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与汉享公司达成的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性质,单纯从破产程序中审查取回权的成立。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出租人享有出租物的取回权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决定的,而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破产债务人占有出租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而出租人所有的财产属于破产企业非债务财产范围。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系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生效,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本案出租人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至今没有取得4#厂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不能确认为4#厂房所有权人,其取回权不能成立。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在汉享公司没有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时,长时间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维护权益,直至汉享公司破产,应该说凤凰山公司(太上公司)主观上就没有取得4#厂房所有权人的意图。

综上,凤凰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给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北凤凰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淮北凤凰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敏

审判员  许磊

人民陪审员  张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