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11 10:54:0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5644

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萍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夏虹,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卜军形、王珠娟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832日、同年5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被告负责人夏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上海定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意公司)签订多份《天地苑三期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定意公司对本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小区(西营南路67)存在外墙面渗漏问题的房屋进行防水维修。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并经业主验收。经统计,涉案合同工程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80,636元,被告已支付87,359.35元,至今尚欠工程款93,276.65元未付。2017927日,定意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定意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全部工程款、质保金等债权一并转让原告,并由定意公司及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20171010日,定意公司以邮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分别通知被告及其所属居民委员会。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93,276.6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自验收或审计报告出具之次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对于质保金部分不主张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辩称:1、新成立的业委会刚接手相关事务,对之前情况不了解,经向往届业委会成员了解,其亦不清楚,经向部分业主核实相关事实,业主未积极配合,且表示对相关情况不清楚。2、根据被告所在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超过2万元、涉及房屋维修资金支出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通过,2万元以下涉及房屋维修资金支出的工程项目,也需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但涉案项目未实施相关前置程序,违反了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原告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支付相关费用。至于涉案合同上印鉴的加盖情况,由于以往业委会成员不配合,故不清楚相关经过。3、被告对原告受让相关债权的文件之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不具备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资格。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承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4920日,被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物博物业公司)共同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天地苑三期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14年天地苑三期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承包人对天地苑三期进行外墙防水维修,开工日期为2014108日,竣工日期为同年1220日,合同总价款为69,491元;至工程结束,发包人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定意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业主于2014109日至同年1210日期间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2016年85日,上海银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委托,出具《2014年天地苑三期外墙渗水维修工程审价报告》,审价结论为,审核后审定价为61,628元,核减金额为7,863元。被告在相关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盖章确认。

调取自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工程信息载明了上述工程的维修对象、验收单位等事项,并注明,决案金额为69,491元,已支取金额为52,118.25元,可支取金额为9,509.75元。

按审定价61,628元计算,扣除已支取金额52,118.25元,该工程的欠款金额为9,509.75元。

2、2015年,就天地苑XXXXXX室南北面外墙窗的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174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5年828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调取自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工程信息载明了上述工程的维修对象、验收单位等事项,并注明,决案金额为6,174元,已支取金额为1,852.20元,可支取金额为4,321.80元。

3、201541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北窗台顶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360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7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4、2015712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北面窗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417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7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5、201563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地苑三期2015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承包人对天地苑三期进行外墙渗水维修,开工日期为2015720日,竣工日期为同年730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1,602元;至工程结束,发包人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定意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业主于2015827日至同年829日期间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调取自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工程信息载明了上述工程的维修对象、验收单位等事项,并注明,决案金额为11,602元,已支取金额为11,021.90元,可支取金额为580.10元。

6、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北面及屋面沥青瓦零星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775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7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7、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东面及西面局部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65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5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8、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阳台左上角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750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20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9、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南面及北面局部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600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7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0、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屋面烟道零星防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083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5年113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1、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北面阳台局部渗水维修事宜,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作为发包人与定意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90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5年123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2、2015729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窗台北面局部渗水维修事宜,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113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5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3、201573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地苑三期2015年零星防水工程,承包人对天地苑三期进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开工日期为2015820日,竣工日期为同年93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22,594元;至工程结束,发包人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定意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业主于2015827日至同年94日期间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调取自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工程信息载明了上述工程的维修对象、验收单位等事项,并注明,决案金额为22,594元,已支取金额为22,367元,可支取金额为227元。

14、20159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东西及南北面窗台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751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该工程所涉工程竣工验收表虽经业主签名确认,但未注明验收日期。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5,463.45元。

15、20159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北面窗台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650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该工程所涉工程竣工验收表虽经业主签名确认,但未注明验收日期。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567.50元。

16、20159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北窗台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065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2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7、20159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西面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862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5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8、20159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西面及南面窗台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047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315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19、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西面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46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1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708.70元。

20、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窗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07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3年。

该工程所涉工程竣工验收表虽经业主签名确认,但未注明验收日期。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431.65元。

21、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北窗东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591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2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5,311.45元。

22、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东面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46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1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708.70元。

23、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面及东面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961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1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862.95元。

24、20151116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南北窗及西面外墙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522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2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4,295.90元。

25、2016113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西北面檐边及屋顶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235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122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26、2016324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北面窗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652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1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569.40元。

27、2016324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南面阳台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35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6年721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458.25元。

28、2016324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屋面伸缩缝零星防水维修事宜,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361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3年。

2016年815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2,242.95元。

29、2016324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外墙房间北面及装饰线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133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3年。

2016年724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2,976.35元。

30、201688日,就天地苑XXXXXX室南面房间屋面渗水维修事宜,被告作为发包人、定意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2,721元;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7年927日,相关业主于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上述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迄今尚未届满,扣除5%的质保金后,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金额为12,084.95元。

综上,涉案合同届期未付的工程款(报酬)共计91,082.85元。

二、债权转让情况

2017年927日,定意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定意公司将其对被告拥有的债权(含到期工程款及后续质保金)共计93,276.65元转让给原告。

2017年1010日,定意公司向天地苑业主委员会时任主任王忠喜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但邮件被拒收。

此外,庭审中,原告表示: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应参照有关行政法规确定为5年,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为12年。被告则表示:对于保修期及质保金支付条件的确定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0份;审价报告;竣工验收表;调取自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工程信息;《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退信凭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均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可予确认,且证据内容可以反映本案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从定意公司与被告签订的30份合同来看,均约定由定意公司对天地苑小区存在外墙渗水的房屋进行维修。涉案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定意公司对被告所签合同的相关债权,现本院从以下几方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逐一阐述。

首先,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定意公司与原告所签《债权转让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就上述债权目前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部分,原告依法有权提出诉讼主张。从合同的签订方来看,涉案合同由被告作为合同主体与定意公司签订。被告作为业主大会,其诉讼主体资格虽未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但一方面,业主大会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全体业主的最高意思机关,拥有明确的议事规则、组织机构及相对独立的财产,有权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该条文内容看,法律对业主大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亦持肯定态度。据此,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新任业委会刚接受相关事务,对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清楚。庭审质证阶段,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中业主大会公章及负责人印鉴、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信息、竣工验收表所涉业主姓名是否对应相应物业等事实,均表示需要庭后核实。本院已当庭告知被告,对上述事实需在指定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逾期未发表则视作对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此后的庭审中,被告仍表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而从原告提供的涉案30份合同及审价报告、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信息以及由业主签名确认的竣工验收表来看,足以反映定意公司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定意公司已履行维修义务并自维修资金取得部分工程款,以及业主对涉案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的事实。结合以上因素,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涉案合同均经被告盖章确认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关于“涉案项目未经业主表决通过、违反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期限。本案中,原告就涉案30份合同的全部剩余款项主张权利,本院注意到,涉案合同均约定:“发包人至工程完工付至结算总额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对于除有3份合同约定保修期为3年外,其余合同对于保修期以及5%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均未作约定。被告虽对此未提出抗辩,但付款条件的成就为原告诉请成立的前提,故本院对此应予以审查。现本院就房屋维修合同中,保修期的法律性质、质保金的法律性质,以及两者的关系加以论述,并以此为基础,对原告诉讼主张中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成就与否作出判断:

1、保修期的法律属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文内容看,保修期系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间。本案中,定意公司为被告小区屋面及窗台进行防水维修,属于屋面防水工程的一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亦对该期限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但当事人对个别工程保修期限另有约定的,系合同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应从其约定。

2、质保金的法律属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指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从该条文内容看,质保金性质上是保修费用的预留款,是对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保证,即承包人如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3、保修期届满是否为质保金支付的前提。如前所述,保修期系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诺提供免费维修的期间,从保修期的定义及性质看,如承包人在该期限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并无相应的限制措施,只能向承包人另行主张维修责任,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质保金对应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可在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直接扣除以抵用维修费用,功能上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的限制措施。故在对发包人权利保护强度方面,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存在区别,保修期内承包人是否承担维修责任,并无质保金的留存作为约束条件,故质保金支付也不以保修期届满为前提。

4、质保金支付条件的认定。本案中,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为屋面防水修缮工程,维修义务仅是承包人的从义务。在主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否由发包人扣除作为维修费用的预留款,系对承包人合同主要权利的限制,应由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合同未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约返还。鉴于涉案合同未就缺陷责任期作出约定,本案适用2年规定,自涉案工程验收之日起满2年,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无质量问题,为质保金返还之前提。

此案中,被告未就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亦无证据表明该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以业主在验收表上签名确认之次日起2年届满,作为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届满的认定标准。此外,本案涉及三份合同所对应的工程验收表未注明验收日期,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材料已包含上述三份由相关业主签字的验收表,故该三个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期限可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之日(201818)起算2年。

综上,对于付款期限届满的工程款,被告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未就质保金部分主张利息损失,就95%工程款之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区分三种情况,一是自审价报告出具的次日,二是自业主于验收表签字确认的次日,三是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之日。

据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履行期限届满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报酬91,082.85元;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分别以6,428.35元为基数,自201686日起算;以4,013元为基数,自2015829日起算;以3,192元为基数,自201638日起算;以2,296.15元为基数,自2016318日起算;以2,636.25元为基数,自201638日起算;1,771.75元为基数,自2016316日起算;以1,662.50元为基数,自2016321日起算;以2,470元为基数,自2016318日起算;以3,878.85元为基数,自2015114日起算;以560.50元为基数,自2015124日起算;以2,007.35元为基数,自2016316日起算;以5,463.45元为基数,自201818日起算;以1,567.50元为基数,自201818日起算;以2,911.75元为基数,自2016313日起算;以2,718.90元为基数,自2016316日起算;以3,844.65元为基数,自2016316日起算;以708.70元为基数,自2016722日起算;以1,431.65元为基数,自201818日起算;以5,311.45元为基数,自2016723日起算;以708.70元为基数,自2016722日起算;以1,862.95元为基数,自2016722日起算;以4,295.90元为基数,自2016723日起算;以3,073.25元为基数,自2016123日起算;以1,569.40元为基数,自2016722日起算;以1,458.25元为基数,自2016722日起算;以2,242.95元为基数,自2016816日起算;以2,976.35元为基数,自2016725日起算;以12,084.95元为基数,自2017928日起算。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绿衡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大会负担2,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慧莉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晓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