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4:52:4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22民初1611

原告朱某,女,汉族,198381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廖万廉,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2526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玉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万廉、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刘某2,刘某4由被告抚养;3、坐落在东风村中心坝的房屋(两层半)均等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4。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婚约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有赌博习惯,被告的欠债也是原告打工挣钱慢慢偿还。2016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原件、户主刘家金家庭户口信息(刘某3与户主孙女关系,刘某4与户主孙子关系,刘某1与户主父子关系,朱某与户主儿媳关系)、康文煊(朱某继父)情况说明一份、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份。

被告刘某1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举证。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4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原件、户主刘家金家庭户口信息,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认定。

对原告主张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婚约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有赌博习惯,被告的欠债也是原告打工挣钱慢慢偿还。2016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事实,原告虽然提供了康文煊(朱某继父)的情况说明一份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份,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本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