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03:1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22民初883

原告郑某,女,199072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发,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1992119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4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兰雨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黄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2,现在被告家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也不关心。原告怀孕期间,没有上班,无经济收入,被告也不给钱原告,致使原告到医院孕检都没钱。××××年××月份原告在医院生了小孩后,被告也未到医院看望。不仅如此,被告母亲常常打骂原告,有一次在与其母亲在家吵架时,被告母亲还推原告去跳楼。另外,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谐,双方从2016年初开始分居生活,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结婚证;

2、婚生小孩黄某2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3、离婚协议;

4、黄某1调查笔录。

被告黄某1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内容不属实,是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歪曲、捏造事实,纯属颠倒是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夫妻出现了矛盾,但我并无过错,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无据。理由:1、原、被告双方相识后,是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互相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在婚后生育女孩黄某2。据此,足以说明双方的结合是建立在一定感情基础之上的。双方结婚时间虽比较短,但在婚后的生活中,从未有过吵口、打架事件发生,我及我的家人对原告也是关心体贴,大小事情均征求原告意见。故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存在。2、原告受其家人封建迷信思想左右,认为双方的婚姻存在生肖对冲,故草率提起诉讼。其实双方在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还是建立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答辩人认为,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念在小孩尚年幼需要母爱的份上,撤回起诉,使小孩得以健康快乐成长。综上,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1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2。自原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也无夫妻共同存款。20184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委托信丰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原、被告进行调解,201854日信丰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黄某2由双方共同抚养,随男方生活。后因其他问题产生分歧,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小孩,自原告生育小孩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84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诉讼期间,本院委托信丰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本案,201854日,经信丰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小孩黄某2随男方(被告)生活,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黄某2的抚养问题,法庭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的约定由被告黄某1抚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2由被告黄某1抚养,由原告郑某自20185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于当月的月底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雨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