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34: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22民初188

原告:郭某,男,1986123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琼,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女,1989514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刘某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静娴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春节过后,原告回南昌上班,被告在信丰县城上班,双方靠电话和信息联系。20163月,被告怀孕,××××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两地分居,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女人,三天两头找原告吵架,被告还将事情闹至原告单位领导处,导致原告无法在原单位工作。××××年××月××日,婚生女孩出生,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201710月份,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2017年年底,被告强行将孩子放在原告父母处,孩子至今由原告父母带养。综上,原被告相亲结婚,长时间两地分居,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一直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将事情闹至原告单位导致原告丢工作,两人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刘某答辩,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谈婚有一段时间,双方有所了解,婚生女孩患有癫痫病,正四处寻医,需要夫妻双方携手给女儿治病,此时不宜离婚。原告不尽丈夫、父亲之责。答辩人带着生病的女儿四处求医,原告不但不出钱出力,还玩失联,同他人同居生活。答辩人一人苦撑带孩子四处求医,无法上班,更因生活压力、精神压力造成自身疾病,无力照顾女儿。目前为给孩子治病,有票据的开支为37745.42元,欠答辩人母亲3.5万元,欠同学朋友2.1万元,信用卡5.98万元。答辩人要求原告将上列债务归还他人,将答辩人花出去的钱补回答辩人,并筹钱给女儿进行下一步治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春节原被告认识并谈婚,当时原告在南昌工作,被告在信丰县城工作。20163月,被告怀孕,××××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两地分居生活。××××年××月××日,婚生女孩郭静娴出生,一直跟随被告生活。20176月,郭静娴被确诊患有癫痫性脑病:婴儿痉挛症,被告带着孩子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接受治疗,花去治疗费2.5万余元(暂计至20182月)、差旅费6千余元。自2017年底开始,孩子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相亲认识,但婚前有一定了解,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有半年多时间,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两地分居,沟通不畅,被告对原告产生怀疑,双方不能理性解决问题,遂产生矛盾。尤其是婚生女儿在半岁多被确诊患有癫痫,加剧双方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拒绝与被告联系,对病重的孩子不管不顾,拒不履行父亲的义务,于法于情于理相悖,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年纪尚轻,思想不成熟,尚不能体会到血缘亲情、家庭责任的深意,双方应该积极面对困难,共同出钱出力给孩子治病,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而不是互相埋怨、推卸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对孩子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艳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缪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