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35: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81民初1124

原告:陈某1,女,19824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顾某,男,19791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告陈某1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36月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夫妻间经常发生冲突。被告脾气暴躁,缺乏责任心,对子女及本人极不关心,本人带病坚持工作,被告对此不闻不问。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36月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现在丹阳市云阳小学读五年级。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并和好的。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