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05:3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82民初1245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渊,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盛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苏M×××××丰田霸道牌汽车一辆,其余暂不要求处理;3、婚生女盛某2、盛某3由被告盛某1直接抚养,要求每月探望两次。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09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盛某2,××××年××月××日生女孩盛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她人交往密切,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盛某1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盛某2、盛某3由我直接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同意原告的探望要求。关于登记在我名下的苏M×××××丰田牌汽车,目前市场估价29万元左右(具体以法院咨询的价格意见为准),同意在扣除车贷后给付原告车辆折价的一半。另外,要求处理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贷款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表尚欠贷款8万元,其余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暂不要求处理。

原告杨某补充称:关于苏M×××××丰田牌汽车目前的价格以法院的咨询价格意见为准,该车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扣除车辆贷款后给付其剩余的一半车款。关于11万元贷款债务,因未与我协商,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盛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830日生长女盛某2,于××××年××月××日生次女盛某3。原、被告婚后相处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

另查明:201634日,原、被告购买苏M×××××丰田牌汽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车以盛某1、杨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金额为26万元的车贷,至201858日尚欠贷款金额79450元。经法院咨询,该车目前市价为29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出现矛盾,致感情破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双方均同意二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并自理抚养费,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苏M×××××丰田牌汽车,原、被告对该车的价值以法院在咨询价为准,该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扣除贷款后给付原告余款的一半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确定苏M×××××丰田牌汽车归被告盛某1所有,扣除尚欠贷款79450元,被告盛某1给付原告105275元。原、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的尚欠车贷由被告盛某1负责偿还。关于被告所述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均不予认可,且可能涉及他人权益,故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诉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盛某1离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盛某2、盛某3由被告盛某1直接抚养,原告杨某享有对婚生女盛某2、盛某3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自20186月起,原告每月可以探望两次,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五下午五时从被告住处接回居住,周日下午四时前送至被告住处),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被告应予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苏M×××××丰田牌汽车归被告盛某1所有,被告扣除剩余车辆贷款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05275元,该车辆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陶永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