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06: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23民初1962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前。

被告: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宏。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前、被告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双方子女的抚养由法院依法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年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913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2,于200698日生一子取名徐某3。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全面,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家庭责任心不强,且还经常赌博,结婚这么多年被告几乎没钱回家,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原告曾多次劝被告改邪归正,被告不但不改,反而还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徐某1辩称,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出生在同一村庄,从小彼此认识,双方在很小的时候就有双方父母做主定了娃娃亲。从两人长期交往的情况来看,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十分牢靠,由此在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时,由双方父母操办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原、被告双方婚后已经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分别取名为徐某2、徐某3,婚后被告正常在外打工挣钱,原告在家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被告的父母,相互之间感情较深。3、综合原告提出的离婚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由于被告在2010年患××,由此对男女双方的夫妻生活稍有影响,××要长期服药治疗,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更大的重担,由此,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有嫌贫爱富之嫌;第二,2011年左右,女方因患××去上海以及宝应治疗,被告对其尽心尽力,不但为其支付医药费并且细心照料,而原告并不领情,由此被告认为,原告可能有移情别恋之嫌。最后,被告考虑两个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愿意给原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宝应县人民法院(2017)苏1023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两名证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1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2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邻村关系,自幼由父母作主订立娃娃亲,××××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于××××年913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2,婚后于200698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3。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7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原告又于20177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系邻村关系,自幼订立娃娃亲,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女一子,可见双方对彼此的性格有充分的了解,双方更应珍惜和维护家庭的圆满。原告虽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第一次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于第三年才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存在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家庭责任感,彼此互相尊重,理性沟通,互谅互让,顾全大局,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