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06:1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初2444

原告张某,女,汉族,1959520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军,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603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5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军、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儿子。如今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有时还报警,原告父亲住院和过世,被告也没来过,夫妻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1辩称,结婚至今夫妻感情可以的,2013年我在嘉兴开厂时,双方曾发生争吵,生病时也没人来看我,导致心情不好。我原来是住在厂里,现在住在平望联丰村,双方没有分居,只要对方不要对外乱说乱讲,感情可以维持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王某2,儿子王某2也已结婚并生育小孩。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719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7731日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材料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了一定的了解才结婚,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该正视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和现状,珍惜近三十年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消除隔阂。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时间及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判员  陈唯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建春